各办证企业:
为确保货物顺利出口到伊拉克共和国,伊拉克驻华使馆商务处发出原产地证和发票认证新要求的通知,并于即日起开始实行。请各企业在申办原产地证和发票领事认证时多加注意,以保证文件顺利送办,具体要求如下:
一、如收货人为伊拉克国有石油公司,企业需提交三种辅助材料,即合同复印件、符合性证书(C0C或C0I)和工程检验证书,无需提交进口许可证;
二、如收货人为伊拉克国有公司(非石油),企业需提交两种辅助材料,即合同复印件和符合性证书(COC或COI),无需提交进口许可证;
三、如收货人为民营企业(非国有),企业需提交两种辅助材料,即符合性证书(C0C或C0I)和进口许可证,如发票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则需另外提供合同复印件。
特此通知!
厦门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