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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摩擦预警信息快报(67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09-02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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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摩擦预警信息快报 

 

 

美国涉华案件情况一周汇总

美国对华双轴土工格栅作出反倾销初裁

8月1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双轴土工格栅(Biaxial IntegralGeogrid)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GeosyntheticsQingdao Ltd.)的倾销幅度为0,泰安现代塑料有限公司(Taian Modern Plastic Co., Ltd.)的倾销幅度为38.92%,其他中国出口商/生产商适用66.74%的中国普遍倾销幅度。与此同时,应申请方于2016年5月2日提交的补充申请,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涉案的泰安现代塑料有限公司及其他涉案中国出口商/制造商(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存在为规避可能做出的肯定性初裁结果而大量出口双轴土工格栅的紧急情况,因此上述初步裁定的临时反倾销措施(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将追溯至本初裁公告发布于美国联邦公报之日前90日生效并由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署予以追溯执行。除另行延期外,美国商务部预计于2016年12月22日公布本案反倾销终裁结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预计于2017年2月6日作出本案反倾销产业损害终裁。

 

2016年2月16日,应TensarCorporation于2016年1月13日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双轴土工格栅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15年7月1日~ 2015年12月31日。2016年3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本案双轴土工格栅作出反倾销肯定性产业损害初裁。涉案产品涉及美国协调关税号3926.90.9995项下产品以及美国协调关税号3920.20.0050 和3925.90.0000项下部分产品。据美方统计,2014年美国自中国进口涉案双轴土工格栅约为920万美元。

 

美国对华带织边窄幅织带双反案作出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

8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投票对中国及台湾地区带织边窄幅织带(narrow woven ribbons with woven selvedge)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若取消对涉案带织边窄幅织带的双反措施将会在可预见的时间内导致对美国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继续或再发生,因此裁定该案现行双反措施继续生效。在该项裁定中,6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均投肯定票。

 

2009年8月6日,美国对原产于中国和台湾地区的带织边窄幅织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对中国的带织边窄幅织带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5年8月3日,美国对中国和台湾地区带织边窄幅织带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806.32.1020、5806.32.1030、5806.32.1050、5806.32.1060、5903.90.3090和6307.90.9889等。此前,本双案调查终裁及日落复审终裁裁定的中国反倾销税率为0~247. 65 %,反补贴税率为1.56%~117.95;台湾地区反补贴税率为0~4.37%。

 

美国对华非晶硅织物作出反倾销初裁

8月25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非晶硅织物(Amorphous SilicaFabric)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包括ACIT (Pinghu) Inc.和南京天元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Nanjing Tianyuan Fiberglass Material Co. Ltd.)在内的非晶硅织物中国出口商或制造商均存在倾销幅度为162.47%倾销并适用162.47%的临时反倾销税。与此同时,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ACIT (Pinghu) Inc. 、南京天元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及其他非晶硅织物中国出口商均存在为规避可能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裁定结果而大量出口涉案产品的紧急情况。因此上述初裁裁定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将追溯生效至本案公布于美国联邦公报之日前90日内出口到美国的涉案产品并由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署予以追溯执行。

 

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16年11月7日对本案作出反倾销终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预计将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终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上述两者皆为肯定性终裁,美国将于2016年12月29日发布反倾销征税令。

 

2016年2月16日,应美国企业AuburnManufacturing, Inc. 于2016年1月20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非晶硅织物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7019.59.4021、7019.59.4096、7019.59.9021和7019.59.9096项下产品以及7019.40.4030、 7019.40.4060和7019.40.9030等项下的部分产品。据统计,2015年美国自中国进口的非晶硅织物总量约为734.2万平方米,进口总额约为1600万美元。

 

美国对华高锰酸钾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2014)

8月2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华高锰酸钾(Potassium Permanganate)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裁定将Pacific Accelerator Limited的倾销幅度由2.2%修改为2.88%。

 

2015年3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华高锰酸钾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41.61.00。2016年2月16日,美国商务部对华高锰酸钾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2014)。

 

美国部分取消对华小口径石墨电极反倾销行政复审(2015-2016)

8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取消对华小口径石墨电极的调查期为2015年2月1日~2016年1月31日的反倾销行政复审。美国商务部本次撤销行政复审调查的中国涉案企业达193家。

 

2016年2月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各利益相关方可就对华小口径石墨电极反倾销案提起行政复审申请的公告。2014年4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华炉用小口径石墨电极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13年2月1日~2014年1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5451100.00。2016年7月6日,本次行政复审的立案申请方提出对196家涉案企业中的193家的撤案申请。

 

欧盟涉华案件情况汇总

欧盟取消3家中国企业在晶体硅光伏组件及关键零部件双反案中的价格承诺

8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因宁波欧达光电有限公司(Ningbo Osda Solar Co. Ltd)、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ingboQixin Solar Electrical Appliance Co. Ltd)及其相关欧盟公司、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SHANDONG LINUO PHOTOVOLTAIC HI-TECH CO. LTD)及其相关欧盟公司违反其在晶体硅光伏组件及关键零部件双反案中所作价格承诺的项下义务,决定自本公告公布之日的次日起取消上述企业的价格承诺,对上述生产商出口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8541 40 90;欧盟TARIC编码为8541409021、8541409029、8541409031 和8541409039。

鞋靴

欧盟根据欧洲法院判决结果修改对华皮面鞋靴反倾销终裁结果

8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根据欧洲法院判决结果,决定对中国皮面鞋靴反倾销案的以下13家中国涉案企业重新征收16.5%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6403 20 00、ex 6403 30 00 (41)、ex 6403 51 11、ex 6403 51 15、ex 6403 51 19、ex 6403 51 91、ex 6403 51 95、ex 6403 51 99、ex 6403 59 11、ex 6403 59 31、ex 6403 59 35、ex 6403 59 39、ex 6403 59 91、ex 6403 59 95、ex 6403 59 99等。

这13家中国企业为(1)Buckinghan Shoe Mfg Co. Ltd;(2)Buildyet Shoes Mfg.;(3)DongGuan Elegant Top Shoes Co. Ltd;(4)Dongguan Stella Footwear Co. Ltd;(5)Dongguan Taiway Sports Goods Limited;(6)Foshan City Nanhai Qun Rui Footwear Co.;(7)Jianle Footwear Industrial;(8)Sihui Kingo Rubber Shoes Factory (9)Synfort Shoes Co. Ltd;(10)Taicang Kotoni Shoes Co. Ltd;(11)Wei Hao Shoe Co. Ltd;(12)Wei Hua Shoe Co. Ltd;(13)Win Profile Industries Ltd.。

 

2005年7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皮面鞋靴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6年10月5日,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终裁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2年的9.7%~16.5%的反倾销税。2008年10月3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皮面鞋靴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包括Brosmann Footwear (HK) Ltd、Zhejiang AokangShoes Co. Ltd在内5家涉案企业将本案上述终裁结果诉至欧洲原讼法院(后更名为欧盟普通法院),欧盟普通法院于 2010年3月4月作出一审判决。上述各原告方将一审判决分别上诉至欧洲法院,欧洲法院分别于2012年2月2日和2012年11月15日作出首批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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