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摩擦预警信息快报
美国涉华案件一周汇总
美国取消对华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片材和带材反倾销行政复审
7月1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应Mitsubishi Polyester Film, Inc.和 SKC, Inc.于2016年2月29日提交的撤销申请,取消对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片材和带材(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Film, Sheet, and Strip)的反倾销行政复审案全部4家中国涉案企业的本次反倾销行政复审。
2016年1月7日,应Mitsubishi Polyester Film, Inc.和SKC, Inc.申请,美国商务部对华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片材和带材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14年11月1日~2015年10月31日。
美国商务部公布对华无螺栓钢制货架反倾销案行政复审终裁修改结果
7月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判决支持美国商务部在对华无螺栓钢制货架(boltless steel shelving units )反倾销案中作出的行政复审终裁重审结果(该判决于2016年7月5日生效)。美国商务部公告其原行政复审终裁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最终判决的不一致,修正此案的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如下:对保证金率适用出口补贴调整:(1)将合并调查的反补贴案中的强制应诉企业的简单平均出口补贴率(0.02%)从=中达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Zhongda United Holding Group Co., Ltd.)(以下简称“中达”) 的原反倾销保证金率中扣除,即中达的反倾销保证金率由17.55%下调至17.53%;(2)对于享有单独税率的其他生产商和出口商及其组合,因其原反倾销保证金率基于中达17.55%的原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率作出,故亦扣除合并调查的反补贴案中的强制应诉企业的简单平均出口补贴率(0.02%),即其反倾销保证金率亦由17.55%下调至17.53%;(3)对于基于申述信息中的不利可得事实得出的中国企业普遍(包括南京东升货架制造有限公司Nanjing Topsun Racking Manufacturing Co., Ltd.在内)反倾销保证金率,,美国商务部根据合并调查的反补贴案中的最低出口补贴率(0.00%)对中国企业普遍反倾销保证金率作出调整,故原反倾销保证金率维持112.68%不变,但在该案上诉期限到期前(经当事方上诉的,则为该案终局法院判决作出前),仍继续暂停对涉案产品的清关。
2016年4月19日,基于美国商务部的自愿重审请求,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该案发回美国商务部重审。美国商务部的该项自愿重审请求系根据中国不锈钢拉制深水槽反倾销案中新确立的保证金率的出口补贴调整适用规则而提出。
根据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Timken Co.诉美国, 893 F.2d 337 (Fed. Cir. 1990)一案判决中确立的Timken通知规则的要求,美国商务部应公开公告其所作行政复审终裁与法院所作最终判决的不一致,并将法院判决支持的重裁结果予以公布。
美国商务部公布对华落地金属顶烫台及其部件反倾销案2006-2007年度行政复审终裁修改结果
7月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判决支持美国商务部在广州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Since Hardware (Guangzhou) Co. Ltd.)(以下简称“广州新新”)诉美国一案发回重审中作出的第四次重裁结果,修正落地金属顶烫台及其部件(floor-standing, metal-top ironing tables and certain parts)在2006年8月1日~2007年7月31日期间的加权倾销幅度为72.29 %,但仍裁定广州新新的保证金率为83.83%,且在该案上诉期限到期前(经当事方上诉的,则为该案终局法院判决作出前),仍继续暂停对涉案产品的清关。
2009年3月1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该案2006~2007年度行政复审终裁。2009年3月18日,广州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Since Hardware (Guangzhou) Co. Ltd.,)对该行政复审终裁结果不服,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9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2011年2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第一次重裁,拒绝授予广州新新以单独税率,继续裁定其基于不利可得事实的反倾销税率(以下简称“AFA税率”)为157.68%。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广州新新是否有权获得单独反倾销税率的争点发回美国商务部进行第二次重审。2012年5月29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第二次重裁,裁定广州新新有权获得单独税率,但认定广州新新的调查问卷答卷不可靠,结合其对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提供的海关数据的审核及已执行157.68%的反倾销税率的事实,裁定广州新新的单独税率AFA倾销税率(rate)为157.68%且该税率存在充分相关性。2013年5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定157.68%的反倾销税率未有效证明其相关性及商业实际性。2013年10月3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此案第三次重裁结果,裁定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的进出口海关数据已在可行程度内对157.68%的反倾销税率进行了证据补强。。2015年2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驳回上述有关157.68%的反倾销税率存在充分补强裁定,并指示美国商务部证明其裁定存在商业事实根据。2015年6月18日,美国商务部作出上述第四次发回重审终裁。
根据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Timken Co.诉美国, 893 F.2d 337 (Fed. Cir. 1990)一案判决中确立的Timken通知规则的要求,美国商务部应公开公告其所作行政复审终裁与法院所作最终判决的不一致,并将法院判决支持的重裁结果予以公布。
美国对华圆锥滚子轴承及其零件作出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初裁
7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圆锥滚子轴承及其零件(成品或半成品)(tapered roller bearings and parts thereof, finished and unfinished )作出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初裁,初步裁定上海通用轴承有限公司(Shanghai General Bearing Co., Ltd.)在调查期内恢复了对涉案产品的倾销,其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9.81%,故初步决定恢复对上海通用轴承有限公司生产和出口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商务部将指示海关与边境保护署自本公告发布于美国联邦公告之日起暂停对上海通用轴承有限公司生产、出口并进出海关仓库的涉案产品消费品进口报关的清关并收取9.81%的保证金。涉案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税号为8482.20.00、8482.91.00.50、8482.99.15、8482.99.45、8483.20.40、8483.20.80、8483.30.80、8483.90.20、8483.90.30、8483.90.80、8708.70.6060、8708.99.2300、8708.99.4850、8708.99.6890、8708.99.8115和 8708.99.8180。
1997年2月11日,美国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圆锥滚子轴承及其零件(成品或半成品)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并裁定撤销上海通用轴承有限公司的反倾销征税令,该项撤销征税以上海通用轴承有限公司不再倾销涉案产品为前提条件,并明确一经再度倾销,美国商务部可立即恢复对其征收反倾销税。2015年8月13日,应美国企业Timken Company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涉案产品进行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立案调查,本案调查期为2014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
美国对华圆锥滚子轴承及其零件作出行政复审初裁和部分取消新出口商复审初裁
7月1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圆锥滚子轴承及其零件(成品或半成品)(tapered roller bearings and parts thereof, finished and unfinished)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1)应捷博轴承技术(苏州)有限公司(GGB Bearing Technology (Suzhou) Co., Ltd.)于2015年10月27日提交的撤销申请,裁定取消对其本次反倾销行政复审;(2)因烟台西蒙西轴承有限公司(Yantai CMC Bearing Co., Ltd.)未能证明其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故初步裁定其不具有单独税率地位,适用92.84%的中国普遍税率;(3)下述三家企业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0:常山皮尔轴承有限公司(Changshan Peer Bearing Co. Ltd.)、海宁佳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Haining Nice Flourish Auto Parts Co., Ltd?)和达驰国际(香港)有限公司(Roci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
因涉案企业Shandong Bolong Bearing Co., Ltd.在调查期内存在对美国非善意出口、不存在除上述非善意出口以外的可审查交易且未提交符合要求的认证文件,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取消对其本次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
利益相关方可于本次复审初裁发布后30天内就上述初裁结果提交书面评论或书面请求举行听证会。美国商务部将于本次复审初裁发布后90天内公布本案终裁结果。
2015年3月8日,美国对华圆锥滚子轴承及其零件(成品或半成品)分别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和新出口商复审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14年6月1日~ 2015年5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482.20.00、8482.91.00.50和8482.99.15等。
美国对华家用大型洗衣机作出反倾销调查初裁
7月2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机身宽为62.23cm~81.28cm的家用大型自动洗衣机(不论转轴方向如何,但不包括叠加式洗衣机/烘干机和商用洗衣机)反倾销调查作出肯定性初裁:裁定南京LG熊猫电器有限公司(Nanjing LG-Panda Appliances Co., Ltd.)的倾销幅度为49.88%,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Suzhou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Suzhou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Export)的倾销幅度为111.09%,中国普遍倾销幅度为80.49%。涉案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税号为8450.20.0040、8450.20.0080、8450.11.0040、8450.11.0080、8450.90.2000、8450.90.6000。与此同时,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和其他中国企业存在短期内大量出口涉案产品至美国以规避可能作出的肯定性裁定结果的紧急情况。美国商务部将于2016年12月9日公布本案反倾销调查终裁。如上述反倾销终裁是肯定性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2017年1月23日对本案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终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上述两者均为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征税令。据统计,2014年美国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总量约为380万件,进口总额约为8.99亿美元。
2016年1月5日,应美国惠而浦公司(Whirlpool Corporation)于2015年12月16日提起的申请,美国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家用大型洗衣机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4月1日~2015年9月30日。2016年5月1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应美国惠而浦公司于2016年5月2日提交的申请,将推迟50天即于2016年7月19日对中国的家用大型洗衣机作出反倾销调查初裁。
美国对华复合木地板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2013-2014)
7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复合木地板(Multilayered Wood Flooring)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Dalian Penghong Floor Products Co., Ltd./Dalian Shumaike Floor Manufacturing Co., Ltd.最终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0,Fine Furniture (Shanghai) Limited、Baishan Huafeng Wooden Product Co., Ltd和Anhui Longhua Bamboo Product Co., Ltd等76家涉案企业最终加权平均倾销幅度均为17.37%。维持初裁对以下中国涉案企业在本案行政复审调查期间就涉案产品无可审查交易的裁定,裁定取消以下企业本次反倾销行政复审调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图木业有限公司(Changbai Mountain Development and Protection Zone Hongtu Wood Industrial Co., Ltd)、大连添亨木制品有限公司(Dalian T-Boom Wood Products Co., Ltd.)、杭州正天实业有限公司(Hangzhou Zhengtian Industrial Co., Ltd)、江苏谷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Jiangsu Guyu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 Ltd.; Jiangsu Mingle Flooring Co., Ltd.)、上海倍源木业有限公司(Shanghai Eswell Timber Co., Ltd.)和沈阳森王木业有限公司(Shenyang Senwang Wooden Industry Co., Ltd.)等。
2015年3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复合木地板启动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13年12月1日~ 2014年11月30日,涉案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号为:4412.31.0520、4412.31.0540和4412.31.0560等。2016年1月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该行政复审案初裁。
欧盟涉华案件一周汇总
欧盟对中国和印尼甜蜜素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7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甜蜜素(sodium cyclamate)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及其对欧盟产业的损害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决定自2016年7月16日起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印尼涉案单独税率生产商的反倾销税税率为0.24欧元/千克,印尼其他生产商普遍税率为0.27欧元/千克。中国涉案单独税率生产商Golden Time Enterprise (Shenzhen) Co. Ltd.、Golden Time Chemical (Jiangsu) Co., Ltd.的反倾销税税率为0~0.23欧元/千克,中国其他生产商普遍税率为0.26欧元/千克(中国企业方大添加剂(深圳)有限公司(Fang Da Food Additive (Shen Zhen) Limited)和方大添加剂(阳泉)有限公司(Fang Da Food Additive (Yang Quan) Limited)除外,因其在本案原审调查中被裁定不存在倾销行为、不征收反倾销税,故不纳入本案后续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程序的涉案企业范围。)
2004年3月8日,欧盟正式对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甜蜜素作出反倾销终裁并开始征收反倾销税。2010年6月3日,欧盟对涉案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2012年5月7日,欧盟对该案的部分期中复审裁定修改上述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修改后的反倾销措施至今现行有效。2015年6月6日,应欧盟内唯一甜蜜素生产商Productos Aditivos S.A.于2015年3月6日提交的申请,欧盟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尼的涉案产品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欧盟于2015年8月12日另案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方大添加剂(深圳)有限公司和方大添加剂(阳泉)有限公司不在本案日落复审调查的涉案企业范围内。)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4月1日~2015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1年1月至本案复审结束。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ex 2929 90 00。
欧盟对华甜蜜素作出反倾销终裁
7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甜蜜素(sodium cyclamate)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方大添加剂(深圳)有限公司(Fang Da Food Additive (Shen Zhen) Limited)和方大添加剂(阳泉)有限公司(Fang Da Food Additive (Yang Quan) Limited)的倾销幅度均为88.7%,对欧盟内产业的损害幅度为61.6%,对上述两家涉案公司均征收61.6%的反倾销税(即1.17欧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ex 29299000 。
2004年3月8日,欧盟正式对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甜蜜素作出反倾销终裁并开始征收反倾销税,在此原审终裁中方大添加剂(深圳)有限公司和方大添加剂(阳泉)有限公司因被裁定不存在对涉案产品的倾销而未予采取反倾销措施。2011年2月17日,欧盟曾仅针对对方大添加剂(深圳)有限公司和方大添加剂(阳泉)有限公司另案发起反倾销调查,但于2012年4月5日基于撤诉申请终止该案反倾销调查。2015年8月12日,应欧盟企业Productos Aditivos S.A.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甜蜜素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仅方大添加剂(深圳)有限公司和方大添加剂(阳泉)有限公司2家中国企业涉案。本案调查期为2014年4月1日~2015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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