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摩擦预警信息快报
贸促〔2016〕063号预警信息: 9月24日,土耳其经济部发布官方公告,决定应国内企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日用陶瓷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土海关税号为6911.10.00.00.11、6911.10.00.00.12、6911.10.00.00.19、6912.00.21.00.00、6912.00.23.00.00、6912.00.25.00.11、6912.00.25.00.12、6912.00.25.00.19和6912.00.29.00.00。
中国出口企业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7天内向土方提交调查问卷。负责案件调查的土耳其经济部进口司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0090-312-20486 33
电子邮箱: dms259@ekonomi.gov.tr
贸促〔2016〕064号预警信息: 2016年9月2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Aarti Drugs Lt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氧氟沙星酸(Ofloxacin acid或O-acid)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倾销和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7月~2016年6月。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2941 9030、2915 2990、2916 3990、2918 3090、2918 9900、2934 9900、2941 1090、2941 9090和2942 0090。
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40日内向印度官方机构提交案件相关书面信息。
美国ITC正式对睡眠呼吸障碍治疗系统及其组件启动337调查
9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睡眠呼吸障碍治疗系统及其组件(sleep-disordered breathing treatment mask system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号:337-TA-1022)。
2016年8月17日,美国企业ResMed Corp.、ResMed Inc.和ResMed Ltd.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睡眠呼吸障碍治疗系统及其组件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专利注册号:8960196和9119931),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美国最终将以下企业作为指定应诉方:新西兰Fisher & Paykel Healthcare Limited、美国Fisher & Paykel Healthcare, Inc.和美国Fisher & Paykel Healthcare Distribution Inc.。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立案后45天内确定调查结束期。除美国贸易代表基于政策原因否决的情况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337案件中发布的救济令自发布之日生效并于发布之日后的第60日起具有终局效力。
美国ITC发布对气垫床及其组件337调查部分终裁
9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部分气垫床及其组件(certain air mattress bed system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不对该案行政法官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批准申请方提出的部分终止该案337调查动议的初裁(ID(Order No. 5))进行复审,部分终止本案337调查。
2016年4月20日,美国Select Comfort 公司和美国Select Comfort SC公司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部分气垫床及其组件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专利注册号:6804848和7389554),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2016年5月18日,美国ITC投票决定对部分气垫床及其组件启动337调查。2016年8月19日,本案立案申请方Select Comfort提交撤销其基于第7389554号专利第22项权利要求的相关主张的动议。
美国ITC发布对自动取款机337调查部分终裁
9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部分自动取款机、ATM模块及其组件和产品(certain automated teller machines, ATM module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不对该案行政法官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部分批准应诉方关于特定ATM模块未对美国第7832631号专利的权利要求构成侵权的简易裁定动议的初裁(ID(Order No. 23))进行复审。
2015年10月19日,美国Diebold Self-Service Systems和Diebold Incorporated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并且于2015年11月6日补充了其立案申请内容,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部分自动取款机、ATM模块及其组件和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专利注册号:6082616、7121461、7229010、7249761、7314163和7832631),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2015年11月17日,美国ITC投票决定对部分自动取款机、ATM模块及其组件和产品启动337调查。2016年6月30日,本案立案应诉方韩国Nautilus Hyosung Inc.和美国Nautilus Hyosung America Inc.(合称Nautilus)提交其未侵犯立案申请方第7832631号专利项下被主张权利要求的简易裁定动议。
美国ITC发布对涉华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元件337调查终裁
9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部分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元件(certain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作出337调查终裁:不对该案行政法官于2016年8月19日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01章(35 U.S.C. § 101)作出的美国第6928433号专利项下权利要求无效(不适当诉讼标的)的百日初裁进行复审,正式终止本案337调查。中国中兴通讯(广东)股份有限公司(ZTE Corporation of Guangdong, China)、中国联想集团有限公司(Lenovo Group Ltd. of Beijing, China)和台湾地区HTC公司涉案。
2016年3月24日,新加坡Creative Technology Ltd.和美国 Creative Labs, Inc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部分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元件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专利注册号:6928433),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2016年5月5日,美国ITC投票决定对部分便携式电子设备及元件启动337调查。2016年5月19日,该案行政法官作出批准Google Inc.提出的参与本案调查、成为诉讼介入方动议的初裁。2016年8月29日,本案立案申请方向美国ITC提交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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