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涉华案件一周汇总
美国商务部对华三氯异氰尿酸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2014~2015)
1月1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三氯异氰尿酸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调查终裁。此次行政复审调查是美国商务部于2015年8月3日立案,调查期为2014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336960.15、 29336960.21、 29336960.50、 38084050、 38085040、38089450.00。
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认定,以下企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菏泽华意化工有限公司(Heze Huayi Chemical Co. Ltd):53.95%;河北冀衡化学股份有限公司(Hebei Jiheng Chemical Co., Ltd.):61.03%;鄄城康泰化工有限公司(Juancheng Kangtai Chemical Co., Ltd.):35.05%。
本案原审情况如下:2004年6月10日,应美国新泽西州Clearon有限公司和美国德克萨斯州州西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三氯异氰尿酸启动反倾销调查。2005年5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75.78%~285.63%。
美国商务部对华圆锥滚子轴承作出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终裁(2014~2015)
1月1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圆锥滚子轴承作出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调查终裁。此次情势变迁复审调查是美国商务部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调查期为2014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482.20.00、8482.91.00.50、8482.99.15、8482.99.45等。
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认定:上海通用轴承有限公司(Shanghai General Bearing Co., Ltd)在调查期内生产及对美出口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5.82%,因此决定恢复对该企业生产和对美出口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此次终裁相比初裁9.81%的倾销幅度有所下调。
本案原审情况如下:1986年9月15日,应美国Timken公司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圆锥滚子轴承启动反倾销调查。1987年5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0~0.97%;1990年2月26日,美国商务部修正终裁,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0.97%~4.69%。
美国商务部对华圆锥滚子轴承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和新出口商复审终裁(2014~2015)
1月1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圆锥滚子轴承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调查终裁和新出口商复审终裁。上述复审调查是美国商务部于2015年8月3日立案,调查期均为2014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482.20.00、8482.91.00.50、8482.99.15、8482.99.45等。
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认定:常山皮尔轴承有限公司(Changshan Peer Bearing Co., Ltd.):0.00%;海宁佳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Haining Nice Flourish Auto Parts Co., Ltd):0.00%;Roci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0.00%;烟台西蒙西轴承有限公司(Yantai CMC Bearing Co., Ltd.)未获得单独税率,获得92.84%的普遍税率。
美国商务部作出新出口商复审终裁认定:山东博龙轴承有限公司(Shandong Bolong Bearing Co., Ltd.)在调查期内存在对美国非善意出口、不存在除上述非善意出口以外的可审查交易且未提交符合要求的认证文件,美国商务部终裁决定取消对该企业的此次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本案原审情况如下:1986年9月15日,应美国Timken公司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圆锥滚子轴承启动反倾销调查。1987年5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0~0.97%;1990年2月26日,美国商务部修正终裁,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0.97%~4.69%。
美国商务部对华卡车及公共汽车轮胎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 合计征税最高88.03%
1月2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卡车及公共汽车轮胎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浦林成山(山东)轮胎有限公司(Prinx Chengshan (Shandong) Tire Co., Ltd.)的倾销幅度为9.00%;未被选择的单独税率应诉方(Non-Selected Separate Rate Respondents)的倾销幅度为9.00%;中国普遍倾销幅度22.57%。同时作出反补贴终裁,裁定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Double Coin Holdings Ltd.)(上海)的反补贴税率为38.61%,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Guizhou Tyre Co. Ltd.)的反补贴税率为65.46%,中国普遍反补贴税率为52.04%。
相比此前修订后的初裁结果,此次公布的反倾销终裁税率有所下调(终裁普遍税率与修订前的初裁相同,单独税率低于初裁税率);相比反补贴初裁,此次公布的反补贴终裁税率有所上调(上调21.55%~42.08%)。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裁决结果,中国涉案产品被征收的最终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合计为47.61%~88.03%。
2016年2月19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应美国钢铁、造纸、森工、橡胶、制造、能源以及联合工业和服务业工人国际工会(the United Steel, Paper and Forestry, Rubber, Manufacturing, Energy, Allied Industrial and Service Workers International Union)、AFL-CIO-CLC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卡车及公共汽车轮胎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本案中,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011.20.1015、4011.20.5020、4011.99.4520、4011.99.4590等。
根据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相关法律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将于2017年3月6日前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若最终认定对美国国内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美国商务部将于2017年3月13日前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据美国商务部统计,2013~2015年,美国自中国的涉案产品进口量分别为627.6万吨、842万吨和890.8万吨,进口额分别为8.85亿美元、10.81亿美元和10.71亿美元。从该数据可以看出,2014和2015年,美国自中国涉案产品的进口量同比分别增长34.2%和5.8%。
据机工智库统计,2007年7月,美国对华轮胎产品首次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截至2016年12月底,美国对华轮胎产品共启动4起反倾销调查和4起反补贴调查,且均为“双反调查”,涉案产品分别是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新充气非公路用轮胎)、乘用车和轻型货车轮胎、新充气非公路用轮胎和卡车及公共汽车轮胎。在上述4起双反调查中,除此次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的卡车及公共汽车轮胎以外,前2起仍在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新充气非公路用轮胎则被美国国际贸易员会(ITC)裁定“无损害”而结案。
美国对华纯镁作出第四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
2月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纯镁(Pure Magnesium)作出第四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对华纯镁的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以108.26%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8104.11.00、8104.19.00、8104.20.00、8104.30.00、8104.90.00、3824.90.11、3824.90.19和9817.00.90.项下的产品。
1994年4月2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俄罗斯和乌克兰的纯镁及合金镁(Pure and Alloy Magnesium)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1995年5月12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开始对进口自中国的纯镁征收反倾销税。2000年10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华纯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2006年7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2011年11月22日,继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后,美国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16年10月3日,美国商务部对华纯镁进行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立案调查。2017年1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投票决定对华纯镁适用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程序。
美国对华不锈钢板材和带材作出双反肯定性终裁
2月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stainless steel sheet and strip)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终裁:1、裁定具有单独税率地位的非强制应诉企业太原日德泰兴精密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Taiyuan Ridetaixing Precision Stainless Steel Incorporated Co., Ltd.)和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Zhangjiagang Pohang Stainless Steel Co., Ltd.)适用63.86%的单独反倾销税率;基于不利可得事实,裁定强制应诉企业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Shanxi Taigang Stainless Steel Co., Ltd.)、Tianjin Taigang Daming Metal Product Co., Ltd.以及其他涉案出口商/生产商适用76.64%的中国普遍反倾销税率。2、基于不利可得事实,裁定强制应诉企业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Ningbo Baoxin Stainless Steel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详见下表)和大明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Daming International Import Export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详见下表)的补贴幅度为190.71%;裁定强制应诉企业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Shanxi Taigang Stainless Steel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和其他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幅度为75.60%。预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将于2017年3月20日对本案作出产业损害终裁。
与此同时,美国商务部终裁裁定全部涉案企业在本案反倾销调查期间均存在为规避可能作出的肯定性终裁结果而大量出口涉案产品的紧急情况,裁定强制应诉企业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和大明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存在紧急情况,因此,上述终裁裁定的双反措施将对本案终裁公布于美国联邦公报之日前90日内报关并存在紧急情况的涉案产品追溯适用。
2016年3月3日,应AK Steel Corporation、Allegheny Ludlum, LLC(ATI Flat Rolled Products)、North American Stainless和Outokumpu Stainless USA, LLC于2016年2月12日提出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7219.13.0031、7219.13.0051和7219.13.0071等项下的产品。2016年9月1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华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2016年7月1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涉案产品作出肯定性反补贴初裁。据统计,2015年美国自中国进口涉案产品总额约为3.02亿美元,进口总量约为13.35万公吨。
美国对华艺术画布作出第二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
1月3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艺术画布作出第二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对华画布(artist canvas)的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涉案产品的倾销以264.09%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本终裁将于2017年3月1日起生效。涉案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税号为5901.90.20.00、5901.90.40.00、5903.90.2500、5903.90.2000、5903.90.1000、5907.00.8090、 5907.00.8010和5907.00.6000。
2005年4月2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艺术画布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6年6月1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开始对华艺术画布征收反倾销税。2011年11月9日,继美国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后,美国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16年10月3日,美国对华画布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7年1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投票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艺术画布适用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程序。
美国ITC正式对电子设备启动337调查
1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电子设备(包括手机和平板电脑及其零部件)(certain electronic devices, including mobile phones, tablet computer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号:337-TA-1038)。
2016年12月22日,芬兰Nokia Technologies Oy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并且于2017年1月3日和4日补充了其立案申请内容,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特定电子设备(包括手机和平板电脑及其零部件)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注册专利号为7415247、9270301、6393260、8036619、6826391、6480700、9473602和7653366),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美国最终将以下企业列为指定应诉方:美国Apple Inc.(经营名称为Apple Computer, Inc.)。
美国贸易委员会将于立案后45天内确定调查结束期。除美国贸易代表基于政策原因否决的情况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337案件中发布的救济令自发布之日生效并于发布之日后的第60日起具有终局效力。
美国企业对涉华数字电视机顶盒及遥控设备提起337调查申请
1月26日,美国企业OpenTV, Inc., Nagra USA, Inc., Nagravision SA和Kudelski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请求对特定数字电视机顶盒及遥控设备(Certain Digital Television Set-Top Boxes, Remote Control Devices)进行337调查。拟定应诉方包括Gemstar Technology (China) Co. Ltd、Gemstar Technology (Qinzhou) Co. Ltd.和Gemstar Technology (Yangzhou) Co. Ltd.等17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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