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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预警快报002(12条)
文章来源:厦门市贸促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11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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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经贸摩擦预警信息快报
 
 
美国ITC发布对光伏电池片及其下游产品的337部分终裁
2020年3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光伏电池片及其下游产品(CERTAIN PHOTOVOLTAIC CELLS AND PRODUCTS CONTAININGSAME,调查编码:337-TA-1151)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用Hanwha Solutions Corporation 替换掉原公告中的申请方Hanwha Q CELLS & Advanced Materials Corporation。
2019年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光伏电池片及其下游产品(CERTAIN PHOTOVOLTAIC CELLS AND PRODUCTS CONTAINING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151)。
2019年3月4日,美国Hanwha Q CELLS USA Inc. of Dalton, Georgia、韩国Hanwha Q CELLS & Advanced Materials Corporationof Korea(2020年3月2日发布的公告中被替换为Hanwha Solutions Corporation)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美国注册专利号9893215),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美国JinkoSolar Holding Co., Ltd.c/o Conyers TrustCompany (Cayman) Limited、美国JinkoSolar (U.S.) Inc.、美国Jinko Solar (U.S.) Industries Inc.、中国江西Jinko Solar Co., Ltd.、中国浙江Zhejiang Jinko Solar Co., Ltd.、马来西亚Jinko Solar Technology Sdn. Bhd.、中国陕西LONGi Solar Technology Co., Ltd.、中国陕西、LONGi Green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中国香港LONGi (H.K.) Trading Ltd、马来西亚LONGi (Kuching) Sdn. Bhd.、中国江苏Taizhou LONGi Solar Technology Ltd.、中国浙江Zhejiang LONGi Solar Technology Ltd.、中国安徽Hefei LONGi Solar Technology Ltd.、美国LONGi Solar Technology (U.S.) Inc.、挪威REC Solar Holdings AS、新加坡REC Solar Pte. Ltd.、美国REC Americas, LLC为列名被告。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阿根廷对华铝箔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0年3月9日,阿根廷生产发展部在阿根廷《官方公报》发布2020年第88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铝箔(西班牙语:hojas de aluminio)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对涉案产品征收离岸价28%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为厚度大于等于0.006毫米、小于等于0.2毫米,宽度小于等于1300毫米的层压铝箔,不包括铝含量大于等于99.2%(重量)、厚度小于等于6微米、宽度小于等于500毫米的光面铝箔。涉案产品的南共市海关编码为7607.11.90。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2019年3月8日,阿根廷生产与劳工部发布2019年第17号决议,应阿根廷企业ALUAR ALUMINIO ARGENTINO S.A.I.C.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箔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2019年8月8日,阿根廷生产与劳工部在《官方公报》发布2019年第98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对涉案产品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不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编译自:阿根廷官方公报)
 
哥伦比亚对进口利乐纸作出保障措施终裁
2020年3月9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哥伦比亚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哥伦比亚调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对进口利乐纸(西班牙语:Láminas de cartón y polietileno, con lámina intermedia de aluminio, con barrera de oxígeno, para envasado aséptico de productos tratados con el proceso UTH, en la industria alimentaria)作出否定性保障措施终裁,决定终止对涉案产品的调查,不实施保障措施。本案涉及哥伦比亚税号4811.59.20.00项下的产品。
2019年4月11日,哥伦比亚对进口利乐纸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涉案产品为带有铝箔、聚乙烯层和纸板的包装纸,在食品工业中用于无氧存储经超高温灭菌处理的食品。
(编译自:世贸组织官网)
 
印度尼西亚对进口纱线作出保障措施终裁
2020年3月3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于2月28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印尼对进口合成纤维纱线和人造短纤维纱线(缝纫线除外)(Yarn (Other Than Sewing Thread) of Synthetic and Artificial Staple Fibres)作出保障措施终裁,建议自2020年5月27日~2022年11月8日对涉案产品以特别关税形式实施保障措施,具体如下:2020年5月27日~2020年11月8日税额为1,405印尼盾/公斤,2020年11月9日~2021年11月8日为1,192印尼盾/公斤,2021年11月9日~2022年11月8日为979印尼盾/公斤。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5509.22.00、5509.32.00、5509.51.00、5509.53.00、5510.12.00和5510.90.00。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7日内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咨询申请。
调查机关联系方式:
DIRECTORATE OF MULTILATERAL NEGOTIATION, MINISTRY OF TRADE
地址:Jl. M.I. Ridwan Rais No.5, Building 2, 9th floor, Jakarta 10110
电话:(62-21) 3840139
传真:(62-21) 3840139
电子邮箱:dit.multilateral.ppi@kemendag.go.id.
2019年9月18日,印度尼西亚对进口合成纤维纱线和人造短纤维纱线(缝纫线除外)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11月5日,印尼财政部发布第161/PMK.010/2019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5月26日对进口涉案产品以1,405印尼盾/公斤的特别关税实施为期200天的临时保障措施。
(编译自:世贸组织官网)
 
印度尼西亚对进口窗帘作出保障措施终裁
2020年3月3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于2月28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印尼对进口窗帘(包括帷帘)、百叶窗、床帷及其他装饰用织物制品(Curtains (Including Drapes), Interior Blinds, Bed Valances, and Other Furnishing Articles)作出保障措施终裁,建议自2020年5月27日~2022年11月8日对涉案产品以特别关税形式实施保障措施,具体如下:2020年5月27日~2020年11月8日税额为41,083印尼盾/公斤,2020年11月9日~2021年11月8日为34,961印尼盾/公斤,2021年11月9日~2022年11月8日为28,839印尼盾/公斤。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6303.12.00、6303.19.90、6303.91.00、6303.92.00、6303.99.00、6304.19.90、6304.91.90和6304.92.00。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7日内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咨询申请。
调查机关联系方式:
DIRECTORATE OF MULTILATERAL NEGOTIATION, MINISTRY OF TRADE
地址:Jl. M.I. Ridwan Rais No.5, Building 2, 9th floor, Jakarta 10110
电话:(62-21) 3840139
传真:(62-21) 3840139
电子邮箱:dit.multilateral.ppi@kemendag.go.id.
2019年9月18日,印度尼西亚对进口窗帘(包括帷帘)、百叶窗、床帷及其他装饰用织物制品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2019年11月5日,印尼财政部发布第163/PMK.010/2019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5月26日对进口涉案产品以41,083印尼盾/公斤的特别关税实施为期200天的临时保障措施。
(编译自:世贸组织官网)
 
印度对涉华尼龙长丝纱线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0年3月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和泰国的尼龙长丝纱线(Nylon Multi Filament Yarn)作出反倾销终裁: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且倾销与印度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建议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具体征税详情见附表(涉案企业征税表)。此次涉案产品为尼龙长丝纱线或聚酰胺纱线的所有种类和变体和母纱。以下产品不适用此次反倾销措施:单丝纱线、尼龙高强力纱、所有不含尼龙或聚酰胺的人造长丝纱线、低熔点纱和非纺织用尼龙66纱线。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5402项下的产品,此外也增用税号540231、540232、540239、540245、540249、540251、540259、540261和540269进口。
2019年6月28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和泰国的尼龙长丝纱线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附表: 涉案企业征税表
 

序号
原产国/地区
出口国/地区
生产商参考中文译名
反倾销税(美元/吨)
1
中国
其他任何国家(包括中国)
福建鑫森合纤科技有限公司(Fujian Xinsen Synthetic Fiber Technology Co., Ltd.)
771.34
2
中国
其他任何国家(包括中国)
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新创锦纶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景丰科技有限公司(Fujian Jinjiang Technology Co.,  Ltd.、Fujian Xinchuang  Nylon Industry Co.,Ltd.、Fujian Jingfeng  Technolog  Co.,Ltd.)
448.95
3
中国
其他任何国家(包括中国)
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长乐恒申合纤科技有限公司(Liheng (Changle) Polyamide Technology Co., Ltd、Changle Highsun Synthetic Fiber  Technologies Co., Ltd)
491.23
4
中国
其他任何国家(包括中国)
福建凯邦锦纶科技有限公司(Weifang Sundow Chemical Co. Ltd )
653.77
5
中国
其他任何国家(包括中国)
任何生产商(序号1-4的生产商除外)
1086.73
6
其他任何国家(中国、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除外)
中国
任何生产商
1086.73
7
韩国
其他任何国家(包括韩国)
Taekwang Industrial Co.,Ltd.
407.15
8
韩国
其他任何国家(包括韩国)
Hyosung TNC Co.
648.40
9
韩国
其他任何国家(包括韩国)
任何生产商(序号7和序号8除外)
1,148.22
10
其他任何国家(中国、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除外)
韩国
任何生产商
1,148.22
11
泰国
其他任何国家(包括泰国)
任何生产商
629.54
12
其他任何国家(中国、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除外)
泰国
任何生产商
629.54
13
中国台湾地区
其他任何国家(包括中国台湾地区)
任何生产商
490.34
14
其他任何国家(中国、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除外)
中国台湾地区
任何生产商
490.34

(编译自:印度商工部官网)
 
印度对进口光伏电池及组件启动第一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0年3月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太阳能制造协会[IndianSolar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ISMA)]代表印度企业MundraSolar PV Limited、Jupiter Solar Power Limited和JupiterInternational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光伏电池及组件(SolarCel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 Modules or Panels)进行第一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涉及印度税号85414011和85414012项下的产品。本案调查期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及2019年4月1日~2019年9月30日。
2017年12月19日,印度对进口光伏电池及组件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2018年7月16日,印度对进口光伏电池及组件保障措施案做出终裁,建议对进口光伏电池和组件产品征收为期两年的保障措施税。其中,2018年7月30日~2019年7月29日,征收25%从价税;2019年7月30日~2020年1月29日,征收20%从价税;2020年1月30日~2020年7月29日,征收15%从价税。除中国、马来西亚以外的发展中国家豁免保障措施。
(编译自:印度商工部官网)
 
欧盟对华钢制轮毂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0年3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制轮毂(Steel Road Wheels)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8708 70 10、ex 8708 70 99和ex 8716 90 90(TARIC编码为870870 10 80、8708 70 10 85、8708 70 99 20、8708 70 99 80、8716 90 90 95和8716 90 90 97)。本案倾销和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损害分析期为2015年1月1日~倾销和损害调查期结束。
2019年2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洲车轮制造商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European Wheel Manufacturers)代表钢制轮毂产量占欧盟内同类产品25%产量的生产商于2019年1月3日提出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制轮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9年10月10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制轮毂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公告)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立式发动机及其零部件双反产业损害初裁
2020年2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排量为225~999cc的立式发动机及其零部件(Vertical Shaft Engines Between 225ccand 999cc, and Parts Thereof)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裁定被主张存在政府补贴和倾销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涉案产品的肯定性裁定,美国商务部将继续对华涉案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预计将于2020年4月9日前作出反补贴初裁,2020年6月23日前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0年2月5日,应美国立式发动机制造商联盟(Coalition of American Vertical Engine Producers)于2020年1月15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排量为225~999cc的立式发动机及其零部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8407.90.1020、8407.90.1060、8407.90.1080和8409.91.9990项下产品,以及8407.90.9060和8407.90.9080项下的部分产品。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阿根廷对华铝板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0年2月26日,阿根廷生产发展部在阿根廷《官方公报》发布2020年第74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铝板(西班牙语:chapas de aluminio)作出反倾销终裁:对涉案产品征收离岸价80.14%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五年。涉案产品特指符合阿根廷国家IRAM标准第681条规定的3xxx系列非合金或合金铝板,其规格为:直径大于等于60毫米、小于等于1000毫米,厚度大于等于0.3毫米、小于等于5毫米。涉案产品的南共市海关编码为7606.91.00和7606.92.00。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9年2月25日,阿根廷前生产与劳工部发布2019年第8号决议,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板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2019年9月16日,阿根廷前生产和劳工部在阿根廷《官方公报》发布2019年第930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对涉案产品以保证金的形式征收离岸价70%的临时反倾销税。
(编译自:阿根廷官方公报)
 
美国对华玻璃容器作出反补贴初裁
2020年2月25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玻璃容器(Glass Containers)作出反补贴初裁,初步裁定:强制应诉企业广东华兴玻璃股份有限公司(Guangdong Huaxing Glass Co., Ltd.)的补贴率为23.25%,烟台长裕玻璃有限公司(Qixia Changyu Glass Co., Ltd.)的补贴率为22.60%,47家未应诉企业的补贴率为315.73%、其他生产商和出口商的补贴率为22.93%。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0年5月12日宣布本案终裁结果。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7010.90.5005、7010.90.5009、7010.90.5015、7010.90.5019、7010.90.5025、7010.90.5029、7010.90.5035、7010.90.5039、7010.90.5045、7010.90.5049和7010.90.5055项下产品。
2019年10月16日,应美国玻璃包装联盟(the American Glass Packaging Coalition)于2019年9月25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玻璃容器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9年11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玻璃容器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初裁。
(编译自:美国商务部官网)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涉华预制钢结构作出双反产业损害否定性终裁
2020年2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墨西哥和加拿大的预制钢结构(Fabricated Structural Steel)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否定性终裁,同时对进口自中国和墨西哥的预制钢结构作出反补贴产业损害否定性终裁,裁定美国商务部终裁裁决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未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否定性裁定,美国商务部将不对进口自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7308.90.3000、7308.90.6000和7308.90.9590项下产品以及7216.91.0010、7216.91.0090、7216.99.0010、7216.99.0090、7222.40.6000、7228.70.6000、7301.10.0000、7301.20.1000、7301.20.5000、7308.40.0000、7308.90.9530和9406.90.0030项下部分产品。
2019年2月26日,应美国钢结构行业协会(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Steel Construction Full MemberSubgroup)于2019年2月4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加拿大、中国和墨西哥的预制钢结构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9年7月8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和墨西哥的预制钢结构作出反补贴肯定性初裁,对进口自加拿大的预制钢结构作出反补贴否定性初裁。2019年9月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和墨西哥的预制钢结构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对进口自加拿大的预制钢结构作出反倾销否定性初裁。2020年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墨西哥和加拿大的预制钢结构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对进口自中国和墨西哥的预制钢结构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对进口自加拿大的预制钢结构作出反补贴否定性性终裁。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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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贸促预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