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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经贸摩擦预警信息快报 第35期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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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ITC正式对位置共享系统、相关软件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启动337调查
2022年12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位置共享系统、相关软件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Certain Location-Sharing Systems, Related Software,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47)。
2022年11月16日,美国Advanced Ground Information Systems, Inc.、美国AGIS Software Development LLC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美国注册专利号8,213,970、9,467,838、9,445,251、9,749,829、9,820,123),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美国Google LLC, Mountain View, CA、韩国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South Korea、美国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 Inc., Ridgefield Park,NJ、中国广东OnePlus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 China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TCL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 China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香港TCL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 Hong Kong TCL電子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香港TCL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HongKong、美国TCT Mobile (US) Inc., Irvine, CA、中国北京Lenovo Group Ltd., China联想集团、美国Lenovo (United States) Inc., Morrisville, NC、美国Motorola Mobility LLC, Chicago, IL、芬兰HMD Global, Finland、芬兰HMD Global OY, Finland、美国HMD America, Inc., Miami, FL、日本Sony Corporation, Japan、日本Sony Mobile Communications, Inc., Japan、中国台湾地区ASUSTek Computer Inc., Taiwan、美国ASUS Computer International, Fremont, CA、美国BLU Products, Doral, FL、日本Panasonic Corporation, Japan、美国Panasonic Corporation of North America, Secaucus,NJ、日本Kyocera Corporation, Japan、开曼群岛Xiaomi Corporation, Cayman Islands、中国香港Xiaomi H.K. Ltd., Hong Kong、中国北京Xiaomi Communications Co., Ltd., China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北京Xiaomi Inc., China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列名被告。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立案后45天内确定调查结束期。除美国贸易代表基于政策原因否决的情况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337案件中发布的救济令自发布之日生效并于发布之日后的第60日起具有终局效力。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巴西对华铝板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
2022年12月21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2年第431号决议,对原产于的中国的铝板产品[葡语:produtos laminados de alumínio (chapas, tiras efolhas)]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补贴税,其中诺文(新会)合金材料有限公司(Neuman (Xinhui) Alloy Materials Co., Ltd.)、Neuman Holding (HongKong) Ltd.均为14.88%,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14.93%。鉴于国内公共利益,该措施暂停实施至2023年3月31日。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7606.11.90、7606.12.90、7606.91.00、7606.92.00、7607.11.90 和7607.19.90。
以下产品不适用本案的反补贴措施:
a)图文业用铝板;
b)电容用箔型铝片;
c)铝支撑片;
d)用于生产汽车散热器(带有外壳)的铝板;
e)用于生产铝制饮料罐的罐身、铝盖、铝环的铝板;
f)航空业用铝板;
g)铝复合板(ACM);
h)用于制造印刷电路的铝板;
i)用于抗腐蚀性涂料热交换器(商业上称为金鳍)的铝板;
j)用于具有亲水涂层热交换器(商业上称为蓝鳍涂层)的铝板
k)镜面反射涂层铝板;和
l)印刷用铝板。
2021年6月21日,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发布2021年第43号公告称,应巴西协会Associação Brasileira doAlumínio (Abal)的申请,对原产于的中国的铝板产品启动反补贴调查。
(编译自:巴西官方公报网)

英国对华铝挤压材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2年12月16日,英国贸易救济署(TRA)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铝挤压材(Aluminium Extrusion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裁定税率详见下表。涉案产品的英国海关编码为7604101011、7604101090、7604109011、7604109019、7604109025、7604109029、7604109080、7604109089、7604210010、7604210090、7604291010、7604291030、7604291040、7604291090、7604299010、7604299020、7604299090、7608100011、7608100019、7608100020、7608100080、7608100089、7608208110、7608208190、7608208910、7608208920、7608208930、7608208990、7610909010。涉案产品为铝含量不超过99.3%的合金或非合金铝制棒材、管材、型材、无论是否经过截取、钻孔、弯曲、螺纹等处理的铝挤压材。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2021年6月21日,英国贸易救济署发布公告,应英国企业Hydro Aluminium UK Lt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铝挤压材发起反倾销调查。
附表:英国对华铝挤压材反倾销终裁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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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对华铝型材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2年12月9日,巴拉圭工贸部在官方公报发布第1775号公告,应巴拉圭企业ALUKLER S.A.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perfiles de aluminio)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巴拉圭税号为76041010、76041021、76041029、76042100、76042911、76042919、76042920、76081000、76082010、76082090、76101000、76109000。
利益相关方应在收到通知及调查问卷之日起40个自然日内向巴拉圭调查机关提交答卷及证据材料。
(编译自:巴拉圭官方公报)

印度决定对华不锈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
2022年12月20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通报第31/2022-Customs(ADD)号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9月23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直径小于等于6英寸的不锈钢无缝钢管(Stainless-steel Seamless Tubes & Pipes)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0~3801美元/公吨,其中下列4家企业不征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Jiuli Hi-Tech Metals Co., Ltd.)、华迪钢业集团有限公司(Huadi Steel Group Co., Ltd.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Wujin Stainless Steel Pipe Group Co., Ltd.)、青山钢管有限公司(Zhejiang Tsingshan Steel Pipe Co.,Ltd.)。涉案产品为无论是采用热挤压工艺或热穿孔工艺制造,无论是作为热加工管或冷加工管售卖,包括缺陷品、非一级品或二级品在内的、公称直径不超过6英寸或与其相当的其他计量单位的不锈钢无缝钢管,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304项下的产品。
2021年9月1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Chandan Steel Limited、Tubacex Prakash India Private Limited和Welspun Specialty Solution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直径小于等于6英寸的不锈钢无缝钢管发起反倾销调查。2022年9月23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编译自:印度中央间接税和关税委员会官网)

印度尼西亚不对涉华冷轧不锈钢征收反倾销税
2022年12月6日,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消息称,鉴于印尼公众利益,印度尼西亚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冷轧不锈钢产品(Cold Rolled Stainless Steel)反倾销调查,不征收反倾销税。
2019年10月23日,印尼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应印尼国内企业PT Jindal Stainless Indonesia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进口的冷轧不锈钢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2021年3月25日,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39.3%~109.6%,马来西亚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均为37.0%,涉案产品的倾销对印尼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建议印尼财政部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包括冷轧不锈钢板、钢卷、带材以及其他形状的冷轧不锈钢板产品,涉及印尼海关编码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10、7220.20.90、7220.90.10和7220.90.90项下的产品。
(编译自: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官网)

印度终止对华充气子午线轮胎反倾销措施
2022年12月1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财政部于2022年12月15日发布办公室备忘录,不接受其于2022年9月16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充气子午线轮胎(New/Unused Pneumatic Radial Tyres withor without tubes and/or flap of rubber (including tubeless tyres) having nominal rim dia code above 16" used in buses and lorries/trucks)作出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决定不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16年5月3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充气子午线轮胎发起反倾销调查。2017年9月18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45/2017-Customs (ADD)号通报,决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245.35~452.33美元/吨的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2年9月17日。2022年3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充气子午线轮胎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2年9月16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452.33美元/吨,有效期为3年。涉案产品为用于客车或货车、带或不带橡胶管及/或橡胶瓣(包括无内胎轮胎)、轮辋直径大于16英寸的新充气子午线轮胎,涉及印度海关编码40112010项下的产品。本次反倾销措施不适用于非新充气子午线轮胎的橡胶管及/或橡胶瓣。
(编译自: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官网)

印度尼西亚继续对进口H型钢和I型钢实施保障措施
2022年12月19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度尼西亚代表团当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2022年12月2日,印度尼西亚财政部发布2022年11月18日作出的第169/PMK.010/2022号令,决定将进口H型钢和I型钢(I and H Sections of Other Alloy Steel)的保障措施税延长两年,具体如下:2022年12月22日~2023年12月21日(第一年)为17.00%,2023年12月22日~2024年12月21日(第二年)为16.75%。涉案产品包括高度或宽度为100毫米至600毫米的I型钢及高度为100毫米至350毫米的H型钢,除热轧、热拉或挤压之外,无论是否经进一步加工的其它合金钢。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ex.7228.70.10和ex.7228.70.90。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不适用上述保障措施。
2014年2月14日,印度尼西亚对进口H型钢和I型钢进行保障措施调查。2015年1月21日,印度尼西亚正式对进口涉案产品实施保障措施,有效期至2018年1月20日。之后,印尼对该案启动日落复审调查,并作出肯定性终裁,将保障措施的有效期从2018年1月21日延长至2021年1月20日。2021年1月18日,应印尼企业PT. Gunung Raja Paksi Tbk及PT. Krakatau Wajatama申请,印尼保障措施委员会对进口涉案产品启动第二次保障措施日落复审调查。2022年5月13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尼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印度尼西亚保障措施委员会对该案作出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第一年为17.00%,第二年为16.75%,第三年为16.50%。
(编译自:世贸组织官网)

澳大利亚延期发布对涉华镀锌板双反日落复审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
2022年12月1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107号公告称,延期发布对进口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镀锌板(Zinc Coated (Galvanised) Steel)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以及对中国大陆镀锌板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建议。预计澳大利亚委员会将不晚于2023年3月20日发布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3年5月4日向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提交终裁建议。
(编译自: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

澳大利亚延期发布对华镀铝锌板双反日落复审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
2022年12月1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106号公告称,延期发布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的镀铝锌板(Aluminium zinc coated steel)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建议。预计澳大利亚委员会将不晚于2023年3月20日发布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3年5月4日向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提交终裁建议。
(编译自: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


欧盟对华光缆进行反吸收调查
2022年12月8日,应Europacable于2022年10月28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光缆(Optical Fibre Cables)进行反吸收调查。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8544 70 00(欧盟TARIC编码为8544 70 00 10)。本案反吸收调查期为2021年10月1日~2022年9月30日。
2020年9月24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光缆进行反倾销调查。2021年11月18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光缆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网站)

日本对涉华热镀锌铁丝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2年12月8日,日本财政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热镀锌铁丝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和韩国涉案产品存在倾销且该倾销对日本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26.5%-41.7%的反倾销税,对韩国涉案产品征收9.8%-24.5%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涉案企业税率如下:贝卡尔特(青岛)钢丝产品有限公司26.5%;天津华源时代、天津华源线材、沈阳新隆泰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利伟天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奎鼎贸易有限公司和其他中国企业均为41.7%。征税期为2022年12月8日~2027年12月7日。被调查产品日文名称为溶融亜鉛めっき鉄線,涉及日本海关税号721720项下产品。
2021年6月14日,日本财政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热镀锌铁丝发起反倾销调查。
(编译自:日本经济产业省官网)

印度终止对华陶瓷辊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2年12月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因申请人撤诉,终止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陶瓷辊(Ceramic Rollers)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17年4月1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应印度企业Futura Ceramics (P) Lt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陶瓷辊启动反倾销调查。2018年5月17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27/2018-Customs(ADD)号通报,决定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0~782.25美元/吨的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3年5月16日。2022年9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FuturaCeramics Private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陶瓷辊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及印度海关编码69项下产品。
(编译自: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官网)



 

厦门市贸促会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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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贸促商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