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ITC发布对自动伸缩车辆踏板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3年3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自动伸缩车辆踏板及其组件(Certain Automated Retractable Vehicle Step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345)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的初裁(No.14)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提出的动议,修订列名被告,不应将中国安徽Anhui Wollin International Co., Ltd.安徽沃霖汽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安徽Wuhu Wow-good Auto-tech Co. Ltd.认为是中国安徽Anhui Aggeus Auto-Tech Co., Ltd. a/k/a Wuhu Woden Auto Parts Co. Ltd.of China安徽沃杰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或芜湖沃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而应是单独的列名被告。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美国ITC发布对泳池清洁机器人及其下游产品和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3年3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泳池清洁机器人及其下游产品和组件(Certain Robotic Pool Cleaner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326)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的初裁(No.15、16)不予复审,即基于同意令,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广东Shenzhen Aiper Intelligent Col, Ltd., China深圳市元鼎智能创新有限公司、美国Aiper Intelligent, LLC, Roswell, GA、美国Aiper, Inc., Los Angeles, CA的调查并发布同意令;基于申请方部分撤回,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天津Wybotics Co. Ltd. d/b/a Winny Pool Cleaner, f/k/a Tianjin Wangyu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Technology Co., Ltd., China天津望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国Tianjin Pool & Spa Corporation, Commerce, CA的调查。本案调查终止。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美国ITC发布对枕头和座垫及其组件和包装的337部分终裁
2023年3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枕头和座垫及其组件和包装(Certain Pillows and Seat Cushion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ackaging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328)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的初裁(No.19)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未回答应诉方中国广东Global Ocean Trading Co., Ltd. of Foshan, Guangdong, China、中国四川Guang An Shi Lin Chen Zai Sheng Wuzi Co., Ltd., China广安市林宸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广东Guangzhou Epsilon Import and Export Co., Ltd., China广州艾普西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广东Guangzhoushi Baixiangguo Keji Youxian Gonsgi Co., Ltd., China广州市百香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浙江Hangzhou Lishang Import & Export Co., Ltd., China杭州俪上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河北Hebei Zeyong Technology Co., Ltd., China河北泽永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湖北Hubei Sheng Bingyi Dianzi Keji Youxian Gongsi Co., Ltd., China湖北省炳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河南Kaifeng Shi Long Ting Qu Chen Yi Shangmao Youxian Gongsi Co., Ltd., China开封市龙亭区辰益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河南Lankao Junchang Electronic Commerce Co., Ltd., China兰考县骏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江西Nanchang Shirong Bao Er Guanggao Youxian Gongsi Co., Ltd., China南昌市蓉宝儿广告有限公司、中国浙江Ruian Xiu Yuan Guoji Mao Yi Youxian Gongsi Co., Ltd., China瑞安秀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山西Shanxi Chao Ma Xun Keji Youxian Gongsi Co., Ltd., China山西潮马逊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Baibaikang Technology Co., Ltd., China深圳市百百康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Shi Yan Huang Chu Hai Keji Youxian Gongsi Co., Ltd., China深圳市炎黄出海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Shi Yuxiang Meirong Youngju Youxian Gongsi Co., Ltd., China深圳市誉享美容用具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Tianrun Material Co., Ltd., China深圳天润材料有限公司、中国湖北Wuhan Chenkuxuan Technology Co., Ltd., China武汉市陈酷炫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福建Xiao Dawei of Xiamen, Fujian, China、中国山西Xiao Xiao Pi Fa Shang Mao You Xian Ze Ren Gongsi Co., China山西省中阳县晓晓批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山西YaRu Wang of Luliang, Shanxi, China、中国浙江Yiwu Youru E-commerce Co., Ltd., China义乌市祐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广东Zhou Meng Bo of Shenzhen, Guangdong, China的调查;申请方还要求撤回对商品外观、注册商标号(5,661,556、6,551,053)和设计专利号(D909,092)的申诉,而列名被告中国广东Guang Zhou Wen Jie Shang Mao Youxian Gongsi Co., Ltd., China广州文杰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Shi Mai Rui Ke Dianzi Shangwu Co., Ltd., China深圳市麦瑞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Shi Xin Shangpin Dianzi Shangwu Youxian Gongsi Co., Ltd., China深圳市新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只涉及该部分调查,因此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对上述申诉和对三家列名被告的调查。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美国ITC发布对特定便携式启动电池及其组件提起337调查申请的修订
2023年3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对特定便携式启动电池及其组件(Certain Portable Battery Jump Starters and Components Thereof,编码:DN3669)提起337调查申请的修订,即列名被告修订为中国广东Shenzhen Winplus Shenzhen Pinwang Industrial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品王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广东Tacklife Tools (Kushigo Limited also d/b/a “Shenzhen Take Tools Co. Ltd.”) of China、中国广东Gooloo Technologies LLC of China深圳市钴鲁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4日,美国The NOCO Company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便携式启动电池及其组件(Certain Portable Battery Jump Starter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中国广东Shenzhen Carku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Aukey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国Metasee LLC of Pearland, TX、美国Ace Farmer LLC of Houston, TX、中国广东Shenzhen Gooloo E-Commerce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钴鲁科技有限公司、美国Gooloo Technologies LLC of Seattle, WA、中国广东Shenzhen Konghui Trading Co., Ltd., d/b/a Hulkman Direct of China、美国Hulkman LLC Limited of San Jose, CA、爱尔兰Tacklife Tools (Kushigo Limited) of Ireland、中国广东Shenzhenshi Daosishangmao Youxiangongsi d/b/a Fanttik Direct of China深圳市岛寺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shi Dianjia Technology Co., Ltd. d/b/a Yesper Direct of Hong Kong深圳市电加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shi Xinmeitemuxiangbao Zhuangyouxiangongsi d/b/a Thikpo (Spanarci) of China深圳市鑫美特木箱包装有限公司、中国广东Guangzhou Sihao Trading Co., Ltd d/b/a Snailhome (Audew) of China、中国湖南ChangShaHongMaoKai KeJi YouXianGongSI d/b/a TopdonStarter of China长沙洪茂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shi Shoudiankejiyouxiangongsi d/b/a Solvtin of China深圳市授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Winplu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美国Winplus North America, Inc. of Costa Mesa, CA、美国Winplus NA, LLC of Costa Mesa, CA、美国Type S. Auto of Costa Mesa, CA 为列名被告。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澳大利亚延期发布对涉华镀锌板双反日落复审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
2023年3月20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3/018号公告称,延期发布对进口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镀锌板(Zinc Coated (Galvanised) Steel)反倾销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建议以及对中国大陆镀锌板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建议。预计澳大利亚委员会将不晚于2023年4月3日发布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3年5月25日向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提交终裁建议。
2012年9月5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宽度小于等于600毫米或宽度大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镀锌板进行反倾销调查。2012年11月26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宽度小于等于600毫米或宽度大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镀锌板进行反补贴调查。2013年8月5日,澳大利亚对上述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5年5月15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镀锌板进行反规避调查;2015年6月1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镀锌板进行反规避调查。2016年3月1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上述反规避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将上述国家和地区涉案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扩大至宽度小于等于600毫米或宽度大于600毫米的合金镀锌板。
2017年11月10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7/159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企业BlueScope Steel Limited于2017年10月6日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镀锌板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镀锌板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2年8月2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86号公告,对进口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镀锌板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镀锌板发起第二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2022年12月1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107号公告,第一次延期发布对进口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镀锌板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以及对中国大陆镀锌板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建议。
(编译自: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
澳大利亚延期发布对华镀铝锌板双反日落复审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
2023年3月20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3/017号公告称,延期发布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的镀铝锌板(Aluminium Zinc Coated Steel)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议,预计澳大利亚委员会将不晚于2023年4月3日发布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3年5月25日向澳大利亚工业科技部部长提交终裁建议。
2012年9月5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镀铝锌板进行反倾销调查。2012年11月26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镀铝锌板进行反补贴调查。2013年5月2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否定性终裁,决定终止对其反倾销调查。2013年8月5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终裁。
2017年11月10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镀铝锌板发起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对韩国的镀铝锌板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8年7月17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镀铝锌板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征税,分别为反倾销税9.5%~31.5%和反补贴税21.7%,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6日;对进口自韩国的镀铝锌板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否定性终裁,不再继续征税。2022年8月2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85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的镀铝锌板发起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2022年12月1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106号公告称,第一次延期发布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的镀铝锌板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
(编译自: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
巴西延长对华铝板暂停征收反补贴税期限
2023年3月21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e Serviços/Câmara de Comércio Exterior/Comitê-Executivo de Gestão)发布2023年第458号决议,出于国内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将暂停对原产于中国的巴西进口铝轧制产品[葡语:produtos laminados de alumínio (chapas, tirasefolhas)]征收最终反补贴税的期限延长最多三个月。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7606.11.90、7606.12.90、7606.91.00、7606.92.00、7607.11.90 和7607.19.90。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1年6月21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发布2021年第43号公告称,应巴西协会Associação Brasileira do Alumínio (Abal)的申请,对原产于的中国的铝板产品启动反补贴调查。2022年12月21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发布2022年第431号决议,对原产于的中国的铝板产品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补贴税,其中诺文(新会)合金材料有限公司(Neuman (Xinhui) Alloy Materials Co., Ltd.)、Neuman Holding (HongKong) Ltd.均为14.88%,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14.93%。鉴于国内公共利益,该措施暂停实施至2023年3月31日。
(编译自:巴西官方公报网)
巴西延长对华热轧钢板暂停征收反补贴税期限
2023年3月21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e Serviços/Câmara de Comércio Exterior/Comitê-Executivo de Gestão)发布2023年第457号决议,出于国内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将继续暂停对原产于中国热轧钢板(葡萄牙语:laminados a quente)征收最终反补贴税的期限直至有效期结束。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7208.10.00、7208.25.00、 7208.26.10、 7208.26.90、 7208.27.10、7208.27.90、7208.36.10、 7208.36.90、 7208.37.00、 7208.38.10、 7208.38.90、7208.39.10、 7208.39.90、 7208.40.00、 7208.53.00、 7208.54.00、7208.90.00、 7225.30.00和7225.40.90。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6年11月21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钢板启动反补贴调查。2017年9月25日,巴西对该案作出反补贴初裁,暂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并延长该案调查期。2018年5月21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钢板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补贴税,有效期至2023年5月21日,但出于公共利益考虑,暂不实施反补贴措施。涉案产品为宽度不小于600毫米、厚度(非板卷产品)小于4.75毫米(板卷产品厚度可为任意值)的合金或非合金热轧钢板。
(编译自:巴西官方公报网)
巴西对涉华黄铜钥匙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3年3月16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3年第8号公告称,应巴西国内企业JAS INDÚSTRIA E COMÉRCIO S.A.于2022年7月29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哥伦比亚和秘鲁的黄铜钥匙(葡萄牙语:chaves de latão sem segredo, do tipo Yale ou Tetra, com ou sem resina plástica aplicada na cabeça, para cilindros de uso geral)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为黄铜钥匙,无齿形码,Yale或Tetra型,无论钥匙头是否涂有树脂,用于打开锁芯系统,被认为是通用的锁芯,也称为“钥匙坯”。涉及南共市税号8301.70.00项下的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4月~2022年3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调查问卷将发送至各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和其他国内生厂商,利益相关方应在收到问卷起30天内通过SEI/ME电子信息系统(https://sei.economia.gov.br/sei/controlador_externo.php?acao=usuario_externo_logar&id_orgao_acesso_externo=0)提交答卷。
利益相关方可在调查启动之日起5个月内申请召开听证会。
有关案件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电话:+55 61 2027-7770
电子邮件:defesacomercial.cgsa@economia.gov.br
(编译自:巴西官方公报网)
韩国对涉华涂布印刷纸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3年3月21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3-67号公告,应韩国企业????(?)和????(?)申请,对原产于中国、日本和芬兰的每平米重量介于55克~110克之间的涂布印刷纸(Coated Printing Paper)启动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涉案产品的韩国税号为4810.13.1000、4810.14.1000、4810.19.1000、4810.19.9000、4810.22.0000和4810.29.0000。本案涉及中国企业寿光美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Shouguang Meilun Co., Ltd.)、南昌市橙明纸业有限公司(Nanchang Chenming Paper Co., Ltd.)、芬欧汇川(中国)有限公司(UPM (China) Co, Ltd.)和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Gold East Paper (Jiangsu) Co., Ltd.)。除另行延期外(最长4个月),终裁将于6个月内作出。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税持续有效。
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周内向韩国贸易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参与调查。
2017年7月10日,韩国对原产于中国、日本和芬兰的每平米重量介于55克~110克之间的涂布印刷纸进行反倾销调查。依据韩国企划财政部第684号令,韩国决定自2018年7月22日起对中国、日本和芬兰的涂布印刷纸征收反倾销税,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7月21日。
(编译自:韩国企划财政部官网)
欧盟对华电动自行车作出双反再调查终裁
2023年3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中国的电动自行车(Electric Bicycles)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再调查肯定性终裁:涉案企业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Giant Electric Vehicle Kunshan Co. Ltd.)反倾销税率为9.9%、反补贴税率为3.9%。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8711 60 10和ex 8711 60 90(欧盟TARIC编码为8711 60 90 10)。
2017年10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欧洲自行车生产商协会(the European Bicycl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于2017年9月8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自行车启动反倾销调查。2017年12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洲自行车生产商协会于2017年11月8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中国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反补贴调查。2019年1月18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自行车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2022年7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自行车发起双反再调查。调查范围仅涉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网站)
美国对工具箱(柜)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3年3月1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工具箱(柜)(Tool Chests and Cabinets)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倾销措施,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以244.29%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将导致越南涉案产品的倾销以327.17%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9403.20.0021、9403.20.0026、9403.20.0030、9403.20.0080、9403.20.0090和7326.90.8688项下的产品和税号7326.90.3500项下的部分产品。
2017年5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工具箱(柜)发起双反调查,同时对进口自越南的涉案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17年11月22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工具箱(柜)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2018年4月4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工具箱(柜)作出反倾销终裁。2022年12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工具箱(柜)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发起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
(编译自:美国联邦公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镀锡板作出双反产业损害初裁
2023年3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加拿大、德国、韩国、荷兰、中国台湾地区、土耳其和英国的镀锡板(Tin Mill Products)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初裁、对进口自中国的镀锡板作出反补贴产业损害初裁,裁定被主张存在政府补贴和倾销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在该项裁定中,5名委员均投肯定票。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裁定,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3年4月13日前作出反补贴初裁,2023年6月27日前作出反倾销初裁。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7210.11.0000、7210.12.0000、7210.50.0020、7210.50.0090、7210.50.0000、7212.10.0000、7212.50.0000、7225.99.0090和7226.99.0180项下的产品。
2023年2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镀锡板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对进口自加拿大、德国、韩国、荷兰、中国台湾地区、土耳其和英国的镀锡板启动反倾销调查。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澳大利亚发布对华聚氯乙烯扁平电缆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公告
2023-03-15 14:45:06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3年3月14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3/013号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聚氯乙烯扁平电缆(PVC Flat Electrical Cables)实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将于2024年5月14日到期。利益相关方可最晚于2023年5月13日提交涉案产品反倾销措施的续期申请,若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任何相关申请,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到期后自2024年5月15日起将不再适用。
2018年6月4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8/86号公告称,应澳大利亚企业Prysmian Australia Pty Ltd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聚氯乙烯扁平电缆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2019年1月4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9/05号公告,对该案作出双反肯定性初裁。2019年4月8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9/46号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聚氯乙烯扁平电缆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部分终裁,裁定涉案企业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公司(Guilin International Wire & Cable Co., Ltd.)的政府补贴为微量,故终止对其进行反补贴调查,但对其他涉案企业继续进行双反调查。2019年5月14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9/47号公告,决定从即日起,对中国的涉案产品正式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6.6%~18.9%、补贴幅度为0~3.7%、暂定倾销和补贴合并有效税率为6.6%~22.0%。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8544.49.20。
(编译自: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
欧亚经济联盟发布对华载重轮胎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终裁披露
2023年3月10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3/359/AD18R3号公告,发布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终裁披露,建议维持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不变,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4.79%~35.35%反倾销税。本案涉及欧亚经济联盟税号4011 20 100 0、4011 20 900 0、8708 70 990 9项下的产品。
利益相关方应于2023年3月24日前提交案件评述意见。
2014年9月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2015年12月18日,依据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欧亚经济委员会自2015年12月18日起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4.79%~35.35%。2021年7月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发布公告,维持中国载重轮胎的反倾销税不变,有效期至2026年6月28日,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4011 20 100 0和4011 20 900 0。2022年3月9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中国载重轮胎启动反规避调查。2023年2月1日,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3年1月31日第14号决议,欧亚经济委员会对中国载重轮胎反倾销案作出反规避终裁征税决定,对添加轮辋,以轮胎和盘式或无盘式轮辋组件出口的载重轮胎征收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确定的14.79%~35.35%反倾销税,案件涉及欧亚经济联盟税号8708 70 990 9项下的产品。
2022年4月1日,依据2022年3月31日第5号令,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调查,审查是否需要调整现行反倾销税。
(编译自:欧亚经济联盟官网)
厦门市贸促会法律事务部
咨询电话:2270252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贸促商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