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上篇中,我们详细探讨了中美两国原产地判定在法律基础、判定规则及“实质性改变”标准上的差异。这些差异不仅折射两国贸易政策导向,更增加了跨境企业供应链合规的风险和挑战。而预裁定制度允许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就特定货物的原产地、商品分类等问题向海关当局申请预先裁定。企业通过获取具有约束力的海关结论,可精准核算关税成本,优化贸易策略并降低合规风险。在当前国际贸易环境下,原产地预裁定制度可以作为海关领域一项重要的合规工具,其价值日益凸显。
在本篇中,我们将深入剖析中美两国的预裁定制度,包括其法律框架、申请流程、适用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同时,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合规建议,助力企业在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稳健前行。
1.预裁定制度简介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第3条规定,预裁定系指成员国在货物进口前应申请人要求作出的书面决定,该决定阐明该成员国就该货物进口时应给予的待遇,具体涉及: (1)货物的关税分类; (2)货物的原产地。 除上述定义的预裁定外,鼓励各成员提供关于下列事项的预裁定: (1)根据特定事实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适当方法或标准及其适用; (2)成员对申请海关关税减免要求的适用性; (3)成员关于配额要求的适用情况,包括关税配额;及 (4)成员认为适合作出预裁定的任何其他事项。 预裁定是海关应企业申请在货物进出口前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决定,其核心作用在于为企业提供关税待遇的确定性,通过预先锁定税则归类、原产地资格及计税标准等关键事项,有效降低通关环节的合规风险,避免因事后海关质疑导致追溯补税及罚款,同时企业能够根据裁定结果优化供应链布局,进而做好货物原产地合规管理。 中国通过《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而美国通过《联邦法规》第19章第177部分赋予相关经营企业申请预裁定的权利。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交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的材料,两国海关将在一定期限内制发裁定文书。 2.中美两国预裁定制度对比
2.1 主管机关 中国原产地预裁定的主管机关是海关总署及其直属海关。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海关的预裁定工作,直属海关负责具体受理和审核预裁定申请。 美国原产地预裁定的主管机关是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下称“CBP”)。CBP负责对进口商品的原产地进行认定,并据此执行相关关税、标记及合规措施。 2.2 申请人 中国《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备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另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3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海关将试点开展面向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的预裁定申请工作,试点范围为:已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签订货物销售合同的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可委托在中国海关备案的收货人或其他代理人向上海海关提出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申请。 相对而言,美国规定的申请人范围更为广泛,涵盖了更多类型的主体。《联邦法规》第19卷第177.23条规定,下列主体可请求原产地咨询性裁定或最终裁定: (1)商品的外国制造商、生产商、出口商或美国进口商; (2)在美国制造、生产或批发同类产品的实体; (3)其成员在美国从事同类产品制造、生产或批发的美国工会或其他工人协会; (4)大多数成员在美国制造、生产或批发同类产品的工商协会。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预裁定请求可由所列个人或组织提交,也可由其正式授权的律师或代理人代为提交。公司提交的请求须由公司高管签署,合伙企业提交的请求须由合伙人签署。 2.3 申请范围 根据中国《暂行办法》,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1)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2)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3)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前款所称“计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确定计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而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19章第177.2条规定,交易方可以针对原产地、关税分类、估价和运输工具经营人(交易涉及船舶)裁定提出裁定请求。 2.4 主要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中国海关申请预裁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下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符合前述第2.2节试点范围的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的,除了需要提交《预裁定申请书》外,还需提供:境外申请人与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收货人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副本、境外申请人与申请代理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而向美国海关申请预裁定,每一份预裁定申请须完整陈述与交易相关的全部事实,具体包括: 所有相关方的姓名、地址及其他身份识别信息(如果知道); 交易所涉货物拟申报入境或实际抵达的港口/地点名称,或对所述交易行为享有管辖权的口岸名称; 以及交易本身的详细说明,其详略程度应符合所申请预裁定类别的实质要求。 2.5 申请时限 中国海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备案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提交《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美国海关对预裁定的申请没有具体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应在货物抵达、申报入境或提交至海关部门处理之前提出。已清关货物及其他已完成的海关事务均不符合预裁定申请条件。 2.6 裁定有效期 中国海关出具的裁决书有效期为3年,但是预裁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其效力的,预裁定决定将自动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裁决书没有有效期限制。《联邦法规》第19卷第 177.9(a)条规定,裁决书(Ruling letters)是CBP对所述特定交易或问题的官方立场,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所有入境口岸具有强制约束力,直至被修改或撤销。 2.7 预裁定结论异议途径 如果申请人对于预裁定结论不满,可以根据裁定签发国的规定通过相应救济方式提出异议,进行申辩。 根据中国《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申请人对预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海关制发的《预裁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满足法定要件且经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时,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此外,申请人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19卷第177.29条和第177.30条,所有最终裁定应于签发之日起60日内,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对已公布的最终裁定,申请人有权在《联邦公报》公布最终裁定之日起30天内请求司法审查;若遇拒绝签发最终裁定的决定的情况,申请人也可以在收到拒绝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寻求司法审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海关依据《联邦法规》第19卷第177部分作出的最终裁定或拒绝签发最终裁定的行为拥有专属管辖权。 2.8 申请预裁定的意义 中国预裁定侧重于帮助企业提高通关效率,缩短清关周期,促进贸易便利化。而美国预裁定可以作为进口风险的“法律盾牌”,在进口申报、海关稽查、贸易争议等环节提供合规依据,降低贸易风险。 两国的预裁定都可以帮助企业提前明确货物的原产地,提升通关确定性,避免因原产地问题导致的关税争议和海关处罚。企业可以根据裁定结果优化供应链布局,进而降低合规风险、增强贸易可预期性。 3.原产地预裁定申请操作要点
3.1 中国原产地预裁定申请 中国海关总署“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预裁定办事指南”详细说明了申请步骤和要点: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海关事务联系单—原产地预裁定申请”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税费业务—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预裁定”模块,按要求网上填写《预裁定申请书》,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网上填写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商品基本信息、商品原料及零部件组成情况及保密声明,符合提交标准的备案表单将进入审批环节。 中国海关在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申请的,将向申请人发送电子版《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将通过系统向申请人发送预裁定申请补正、补充通知,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补充。申请人收到海关原产地管理系统发来的补正、补充通知后,在规定时限按海关要求对预裁定申请书进行补充修改,并重新提交。规定期限的截止时间设置为海关发出补正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超限需重新提交申请。 中国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海关自接到申请人《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并制发新的《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相关情况的,海关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3.2 美国原产地预裁定申请 美国原产地预裁定申请方式有两种: (1)在CBP的电子裁定系统线上申请,或 (2)普通信函邮寄至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国家商品专家司(下称“NCSD”)或者任何CBP服务港口办公室。 选择电子裁定系统线上申请的,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申请人基础信息资料; 裁定请求文本(包括交易描述,例如:拟从A国进口商品X的具体情况)。对于原产地请求,应包含每种原材料生产或收获的国家和各个生产步骤发生的国家。对于分类请求,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确定分类,例如物品的全面和详细描述、主要用途、商业或技术名称、各成分的重量占比、产品说明书、照片、化学分析报告、工艺流程图以及任何其他可能有助于确定分类的信息。注意,同类商品申请不得超过5项;以及 证明材料等。 电子裁定是用于向位于纽约的NCSD在线提交首次约束性裁定请求,任何关于电子约束性裁定请求的疑问或后续询问,必须通过电话联系CBP的海关信息交流中心。电子裁定请求提交后,申请人将收到一封确认邮件。如果提交的资料完整有效并被NCSD接收,申请人将在1个工作日内收到包含约束性裁定控制编号的确认邮件。正式的约束性裁定回复(带有电子签名)也将通过电子邮件返回。通常,NCSD 将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发布所有此类裁定。若需要实验室报告或与其他机构协商,则可能有所延迟。需要转交至法规裁定司总部 (Headquarters)的裁定,将在收到请求后90天内通过邮件发出。 《美国法典》第19卷第1592条规定,通过(1)使用重要且虚假的文件、电子数据、口头/书面陈述或行为;及(2)遗漏重要事实的方式申报、输入或试图申报/输入任何商品进入美国商业领域的,CBP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申请人切勿提交虚假、伪造材料,以免导致裁定被撤销,甚至面临行政处罚。 结语
在中美规则持续分化的背景下,企业应将原产地合规从“报关节点的被动应对”升维为“供应链战略的核心锚点”,系统性构建合规防御与弹性布局能力。我们建议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动态追踪机制:美国CROSS是CBP公布的可检索裁定数据库,自1989年以来累计发布逾21万条裁决,并持续更新。建议企业依托专业法律团队,建立动态监测机制,聚焦企业同类商品的关键判例、反规避执法趋势及产业链热点区域的新规预警,确保规则演进与供应链调整实现高效联动;
源头合规设计:在产能布局与供应链重构阶段,应前置开展原产地规划。针对高敏感商品,优先评估非涉税国家落地可行性;同时结合历史预裁定数据和政策导向,嵌入原产地预合规论证流程,通过法律意见支持实现“关税最优+合规安全”的双重目标,从源头提升原产地稳健性;
预裁定法律盾牌:对美出口商品的企业可以主动申请CBP原产地预裁定,借助专业法律团队的力量,通过整理申请文件,提前预判CBP可能提出的质疑点并有针对性地补充强化相关材料,来规避常见申请陷阱,促进顺利获得具有全美约束力的原产地判定书面裁决,进而有效消除通关环节的合规风险,规避清关受阻和高额罚金。
在全球贸易格局剧烈重塑的当下,唯有构建以原产地合规为核心的韧性体系,企业方能于制度高墙之间撬动新的战略主动,真正将规则壁垒转化为竞争优势。
注释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