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敦促履约一个月时间 为企业讨回欠款三十万美元
文章来源:中国贸促网 作者:陈朝晖 发布时间:2014-03-04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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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12月,我国A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法律咨询与投诉中心反映:该公司多年来一直向K国Y公司出口硅渣球,其间双方虽偶有摩擦,但总体上合作顺 利。2012年10月,Y公司在收到A公司价值数十万美元货物后,却拒绝付款,三个月后才致函A公司说该批货物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完全不能使用,只能作废 物销毁处理。对此,A公司指出,合同约定货物质量以出厂时卖方检验报告为准,货物出厂时A公司已进行检验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Y公司也派人到工厂进行了 验货,且没有提出异议。Y公司在已经收到货物后反以质量问题拒付货款,没有道理,并要求Y公司提供证明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检验报告,或者将货物退还 A公司。但Y公司对于A公司的抗辩置之不理,再次函告A公司说,货物已经销毁,并表示将在以后的合作中,增加从A公司进口的货物数量,提高货物价格,以此 弥补A公司所受损失。由于双方所签合同没有约定争议解决办法,A公司虽然也向多个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多次向Y公司进行交涉,但都没有任何结果。A公司在 向贸促会商事法律咨询与投诉中心投诉时,提供了其与Y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发货单据、货物出厂检验报告、双方往来信函等证据材料。
贸促会咨询与投诉中心在 对A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后认为,Y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拒付货款,以及在未征得A公司确认和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以货物质量问题销毁货物,已构成 违约,并据此向Y公司发出敦促履约函,指出Y公司的违约事实,表示了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咨询与投诉中心对此事的关注,要求Y公司从建立两国间诚实互信、互 利共赢的经贸关系大局出发,尽快与A公司进行协商沟通,履行其对A公司负有的付款义务。
Y公司则回复表示,双方纠纷所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将其做废弃物处理是经A公司同意的。但Y公司并未提出A公司同意销售货物的任何证据,A公司对此种说法也予以否认。
针对Y公司抗辩,中国贸 促会商事法律咨询与投诉中心再次向其发函指出:按照法律和国际货物买卖规则,Y公司接受货物且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也没有委托权威、独立、公正 且为纠纷双方当事人所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单方面决定销毁货物,此般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拒绝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且涉嫌构成国际商业 诈骗。鉴此,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咨询与投诉中心要求其尽快付款以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与A公司协商解决纠纷。否则,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咨询与投诉中心将把 Y公司作为资信不良企业,向与我们有合作关系的商会组织、政府部门以及客户企业,发出针对Y公司的警示通报。
迫于上述压力,Y公司很 快就主动派人到国内与A公司进行和解谈判,并于2月13日签订了和解协议,承诺3日内向A公司支付30万美元,双方纠纷彻底解决,尚欠A公司的部分货款将 在以后的合作中通过优惠条件,给予A公司补偿。随后,K国Y公司即按照和解协议向A公司全额支付了和解协议约定的30万美元。
自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咨 询与投诉中心向Y公司发出第一封敦促履约函,到A公司全额收到30万美元货款,不到一个月时间。A公司总经理十分激动地说:发生纠纷两年多来,我们无数次 与Y公司进行交涉,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向一些律师咨询,并且求助过国际商帐追收公司,但都没有任何结果,我们为此深感投诉无门,维权无路,只能自认倒 霉。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咨询与投诉中心却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帮助我们要回货款,真是令人难以置信,尤其是中心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急企业所急、帮企业 所需、为企业谋利的高度负责精神,让我们非常感动。A公司为此还向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咨询与投诉中心赠送了锦旗,褒扬贸促会法律服务“护法律办案神奇,惠 企业维权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