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损理算业务问答
文章来源: 作者:陈朝晖 发布时间:2013-10-28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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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海损理算业务介绍
 
中国贸促会海损理算处/理算中心介绍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简称海损理算处)成立于一九六九年,是由原经贸部(现商务部)批准国务院备案的中国唯一海损理算机构。
海 损理算处自成立以来,受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中国海运集团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公司以及其他国内外航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 他保险公司、贸易公司等有关机构的委托,根据海上运输合同和船舶保险单中的相关规定,办理了千余件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案件。
作为一个独立的为海上运输有关各方服务的业务机构,海损理算处公平合理地理算案件,它所编制的海损理算书为国内外航运界、保险界和贸易界所接受。
海损理算处除同国内外航运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外,也与国际上的海损理算师及其相关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海损理算处积极参加国际上海损理算师组织的活动,曾多次派代表参加过欧洲国际海损理算师协会、英国海损理算师协会和联合国贸发会航运委员会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所举行的国际性会议。海损理算处现是欧洲国际海损理算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中 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颁布了《北京理算规则》。作为中国海商法协会的团体会员,海损理算处参与了国际组织对《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 修订工作。同时,海损理算处以国内专业海损理算机构的身份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共同海损章节的起草工作。
作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委员会下设的秘书处,海损理算处负责处理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008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海损理算处同时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理算中心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海损理算处/理算中心的工作人员分别毕业于航海、保险、法律和对外贸易等专业,从事海损事故处理、保险理赔多年,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不仅熟悉与理算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理算规则,而且大部分人员都在香港从事了多年海上保险理赔业务,积累了大量的案件处理经验。
海损理算业务范围包括:
1、为船东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处理海损事故的意见;
2、协助船东向货方等关系方收取共同海损担保和救助担保;
3、协助船东准备和收集理算所需的各种文件和账单;
4、按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编制共同海损理算报告;
5、协助船东向货方等有关方收取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6、与我们在国外的通讯代理,合作处理海损事故,联合编制共同海损理算报告;
7、根据保险单中的有关条款编制单独海损理算报告,供船东与其保险人结算,解决赔偿事宜;
8、协助有关方审核非由海损理算处/理算中心编制的海损理算报告;
9、协助有关方准备索赔清单、有关文件和账单;
10、协助有关部门和有关方审核其他方的索赔文件和账单;
进行非海上财产损失评估、定损及理算;
11、海事技术及法律咨询。
 
海损理算业务问答
一、什么是海损?
 
二、什么是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例如船舶搁浅或碰撞造成船体破裂,货舱失火造成部分货物受损等。
 
三、什么是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四、共同海损主要包括哪些损失和费用?
1、为了共同安全,抛弃按照航运习惯装运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和为了采取抛弃措施或者抛弃措施后果所造成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
2、为了扑灭船上火灾所造成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但因火灾所引起的热烤和烟熏损失除外;
3、不论船舶是否势必搁浅,为了共同安全,船舶有意搁浅以及为重新起浮所造成的损失;
4、为了共同安全,起浮搁浅船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体、机器和锅炉所遭受的损坏。但船舶在浮动状况下因使用推进器和锅炉所造成的任何损坏除外;
5、为了共同安全,船舶采取堵漏措施所消耗的材料和物料以及所支付的费用;
6、将危难中的船舶拖往避难港口或者地点所造成的损坏和所支付的费用;
7、 为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各有关方所支付的救助费用,包括考虑到救助人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而给予的任何救助报酬。但如救助人对 构成环境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助,因未能获得通常的救助报酬而依照有关规定由船舶所有人付与救助人的任何特别补偿除外;
8、为了共同安全,重新积载和捆扎在航程中移动的货物所支付的费用;
9、为了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采取措施的费用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认作共同海损;
10、为了共同安全或者为了安全完成航程必须修理所造成的和所支付的下列损失和费用:
(1)船舶驶入避难港口或者地点,以及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用;
(2)船舶其后装载全部或者部分原装货物驶出该港口或者地点所支付的相应费用;
(3)船舶驶入、驶出和停留在避难港口或者地点致使航程额外延长期间的船员工资、给养和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
(4)搬移、卸下、重装货物和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和所支付的费用,包括驳船费、货物储存费和保险费。
但 如果船舶的损坏是在装货、停靠港口或者地点发现的,且航程中没有发现过与此项损失有关的任何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则在该港口或者地点为修理船舶损 坏,搬移、卸下、重装货物和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和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用、船员工资、给养和船舶消耗的燃料、 物料不得认作共同少海损。
如果船舶报废或者不继续原定航程,作为共同海损的港口费用、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消耗的燃料、物料以及货物的储存费用只应计算到船舶报废或者放弃航程之日为止。如果船舶在卸货完毕以前报废或者放弃航程,则应计算到卸货完毕之日为止。
因避难港口或者地点不具备修理条件,船舶需要转移到另一港口或者地点修理,另一港口或者地点应视作避难港口或者地点,根据上述10的原则处理,而且转移费用,包括为转移所必需的临时性修理和拖带费用,应认作共同海损。
 
五、什么是海损理算?
海损理算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及惯例,对海上运输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及费用,进行审核、划分,并给予意见的行为。
 
六、什么是海损理算师?
海 损理算师(AVERAGE ADJUSTER),也称为海事理赔顾问,是指专业从事海损理算业务的人员,其主要服务对象包括船东、船舶保险人及货物保险人等。在中国,目前这类人员并 不是很多。航运保险界是这样描述海损理算师角色的:“海损理算师是海上保险及法律方面的专家,他们可以由海事索赔或争议中的任意一方指定。不管由哪一方指 定,海损理算师都必须以公正和独立的方式行事。”
 
七、海损理算师与保险公司以及船公司内部理赔人员有何区别?
同 样是从事海事理赔工作,但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海损理算师与保险公司和船公司内部的理赔人员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当然不是雇佣关系上的区别。海损理算师往往 是在索赔与被索赔双方以外的,介于他们之间的。特别是在共同海损案件中,海损理算师是代表共同利益方的。即使是在单独海损理算中,虽然委托方往往是经船舶 保险人认可的,但理算师仍然是以公证人的身份出现的。
 
八、发生海损后为什么要委请理算师?
1、 海损理算师是处于有关方利益之外的独立第三方,能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2、海损理算师精通海上运输、海损理算、海上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惯例,可以及时地 向船东及其他有关方提供专业处理意见,并在事后协助理赔,以使他们的损失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得公平的赔偿;3、由于理算师的介入,船公司的理赔部门、保险公 司的核赔部门,只需要按要求把相关材料交由海损理算师审核理算,再由海损理算师出具一份清晰明了的理算书供相关方索赔/核赔参考,可以省去大量审核报告和 帐单的工作。
 
九、理算师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共同海损案件中,理算师的费用认入共同海损,并由各有关方(例如船舶和货物)来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进行分摊,如果船舶和货物均有保险的话,最终由各自的保险人来承担。单独海损案件中,理算师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十、海损案件的一般处理程序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海损案件的处理分为三个阶段:早期事故处理、收集理算材料编制理算报告、最终结算。
 
十一、早期事故处理阶段理算师主要做什么?
当共同海损案件发生后,理算师接受有关方(通常为船东)的委托,在对案情进行初步了解后,会向船东提供与共同海损有关的各种意见,同时协助船东收集共同海损担保。在单独海损案件中,理算师也会在早期事故处理阶段向船东提供船舶修理及保险理赔方面的意见。
理算师在事故早期介入,一方面可以帮助委托方尽量减少损失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费用,另一方面保障事故中的垫款人(通常是船东)的利益,使其花费的金钱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分摊/索赔。
 
十二、收集材料编制理算报告阶段理算师主要做什么?
收 集材料的工作有一部分在早期事故处理中就已进行。在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后,理算师会向船东要求更详细和全面的材料。由于理算师对材料的要求全部是针对索赔目 的而产生的,从而避免了船东面对大量材料进行挑选的局面,节省了船东和保险人的时间和费用。在所有材料都收集齐全后,理算师开始着手编制理算报告,报告中 会对事故事实进行概括、陈述索赔理由、划分有关损失和费用、最终提出索赔申请。
 
十三、最终结算阶段理算师主要做什么?
在共同海损案件中,理算师将协助收取共同海损分摊,并依据理算报告进行相关方之间的结算。在单独海损案件中,理算师会将理算报告交给被保险人,由其与保险人自行结算。
 
十四、什么是共同海损担保?由谁来提供?
共 同海损担保包括共同海损担保函(Average Guarantee)、共同海损协议书(Average Bond)以及现金担保。事故发生后,一旦船东宣布共同海损,船东会要求其他受益方(例如货方)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在货物已有保险的情况下,通常由货物保 险人来签署共同海损担保函,而共同海损协议书则由收货人来签署。如果货物没有保险,船东一般会要求收货人提供适当的现金担保。
 
十五、不提供共同海损担保会有什么后果吗?
如果相关货方拒绝提供或没有及时提供共同海损担保,船东可能会留置货物或延迟交货。同时,由于留置货物或延迟交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等额外费用,通常也要由货方承担。
 
十六、共同海损同船舶保险有什么关系?
共同海损与保险两者之间本来并无关系,即使没有保险,船舶也得分摊共同海损。但船舶保险条款都承保共同海损分摊,例如:1986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二)2(1)规定:
“2.共同海损和救助
(1)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被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需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船舶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应由船舶保险人负责赔付。但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则只能按比例赔偿。
 
十七、共同海损同货物保险有什么关系?
两者之间的关系与共同海损同船舶保险关系一样。
1981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据此,货物部分的共同海损分摊最终应由货物保险人支付。
正 因为这样,在放货之前,船东要求货物保险人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函(Avereage Guarantee)。理算结束后,理算师受船东的委托,向其收取货物部分的共同海损分摊。如果货物在交货前,发生损失或损坏,保险人在赔付之后应及时将 赔款计算书和代位求偿书送达理算师,以便将损失从货物分摊价值中扣减。如属共同海损牺牲,在理算中,也得到补偿。
 
十八、货物保险人何时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函比较合适?
从 理论上来说,可以在交货时才提供。但是,保险人一般都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之前就向理算师、船东或其代理人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函。这样做并无风险,因为是担保, 而不是现金。此外,担保函同意支付共同海损分摊的条件是“恰当理算”,如果共同海损不成立或者船东在开航之前和当时未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货物保险人同样 可以拒付共同海损分摊。另外,这样做,可以避免延误,保证及时、顺利交货,船东和货方都会感到满意。这对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拓展业务都是有好处的。
 
十九、船东可否要求货方垫付共同海损费用?
共 同海损费用一般应由船东垫付,然后通过理算,船东从货方摊回。如果遇到船东要求货方垫付共同海损费用的情况,货方及其保险人应当小心,因为船东要的是现金 而不是担保函。如果付了钱,后来证明承运人在开航之前或者当时未谨慎处理,使船舶或者共同海损不成立,要从船东收回垫款可能会遇到困难。但如果情况特殊, 为了货方的利益,则另当别论。此外,假如船东破产,实际上弃船弃货,则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货物或者将其转运至目的港。
 
二十、同一案件中的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理算可否分开?
可以分开,但最好是一起理算。因为在理算共同海损时,需要了解单独海损的情况,核阅单独海损损坏检验报告和修理费用账单,以便确定船舶的分摊价值。一起理算可以避免重复,减少不必要的额外工作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