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损理算案例
例一,A轮在红海航行
时,车叶断裂,启用拖轮拖往日本卸货,花费了60多万美元,可列入共同海损,从有关方摊回。因为船东在采取措施之前,同理算师联系,共同研究,进行调查,
发现沿途各港,不是没有修理条件,就是货物卸载、储存和重装等共同海损费用大大超过拖带费用,故采取拖带措施是合理的,拖带费用可列入共同海损。
例二,B轮快到
目的港时突然起火,消防部门基本将火扑灭,但该轮不靠目的港,继续将火彻底扑灭后卸货,而是在没有征询理算师意见的情况下,命令将其拖回装货港灭火,然后
将货物另船转运至目的港。因为所采取的措施是不合理的,故全部或绝大部分拖带费用和转运费用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例三,C轮船壳裂漏,为了安全完成航程进行修理需要卸货。货物卸载和储存费用金额很大,根据理算师的意见,决定用另船将货物转运,额外转运费用可以列入共同海损,因为节省了本可列入共同海损的货物卸载、储存和重装费用。
例四,D轮机器发生故障,可在避难港依靠码头修理,但船东未同理算师商量,以为转运费用可以列入共同海损,便下令将货物卸下,并由另船转运至目的港,结果卸货费和转运费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因为没有被节省的共同海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