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因用语的随意而使权利要求沦为废纸
文章来源:中国贸促会 作者: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曾 琳 发布时间:2020-04-29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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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是包括科技企业在内的广大创新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其重要性不亚于产品本身。由于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求对智力成果本身的深入理解,还要求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灵活运用,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需要在对知识产权的布局、申请和维护过程中借助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来获得可靠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即便是知识产权的“巨无霸”科技公司,其产品优异,产值巨大,在具体个案上依然会出现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不专业而导致“马失前蹄”,教训深刻。

    苹果公司于2012年2月8日向美国加利福利亚北部地区法院起诉三星公司侵犯其八项专利,在这八项专利中,有一项专利是苹果公司美国第5,946,647号专利。在该专利涉及的技术中,用户能够经由其手机接收文本消息或电子邮件,并通过触摸文本消息或电子邮件中包含的电话号码来直接拨打相关电话。由于专利权人在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错误地使用了“分析器服务器”这一名称,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了不必要的限制,使得专利权人错失原本可以获得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
    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关于涉案专利的上诉审理过程中,苹果公司认为,三星公司手机上的浏览器应用和短消息应用这两个应用侵犯了该专利。三星公司认为,在其被诉侵权产品中根本没有“服务器”这样的概念存在,不可能落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分析器服务器,用于检测数据中的结构,并且用于将动作链接到所检测的结构”这一特征的范围。
    CAFC2016年2月26日做出判决,认为,“分析器服务器”用语本身的含义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需要被考虑在内,应该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其中的“服务器”一词应该取它的平常含义。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服务器”的平常含义必须包括客户端-服务器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中,客户端和服务器是独立操作的程序,客户端将信息发送给单独运行的独立程序,然后该独立程序使用这些信息执行任务,并将信息返回给客户端程序。根据该平常解释,CAFC将“分析器服务器”解释为“从客户端接收具有结构的数据且与客户端相分离的服务器例程”,并指出该解释与涉案专利的附图中将“分析器服务器”和“应用”分离地示出在不同的存储器位置中的图示相一致。由于三星公司的应用不满足“服务器”的定义,不能被“分析器服务器”这一用语所覆盖,不构成侵权。
    CAFC的判决来看,由于在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对执行特定功能的组件命名不当,使得保护范围受到了极大的影响,难以覆盖被诉侵权产品。一件原本情理上可能构成侵权的案件,由于对作为重要法律文件的权利要求书中的用语选择失误,造成了法理上不构成侵权的认定。权利要求中用语的随意最终导致地区法院关于三星公司侵犯该专利需赔偿约1亿美金的判决被撤销,为苹果公司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笔者翻阅了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在说明书中详细描述了“分析器服务器”所具有的功能以及实现这些功能可采用的结构和算法,还具体描述了“分析器服务器”内部工作方式以及与外部其它组件之间的信息交互方式,但是没有对“分析器服务器”是什么进行定义。从技术方案的实现流程来看,“分析器服务器”所进行的操作和所起的作用很难体现“服务器”的特征。此外,在说明书附图中,清楚地描绘了“分析器服务器”在整个系统中所处的位置、内部结构、以及与外部其它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从附图中的组件连接关系来看,仍然很难体现“服务器”的特征。由此看来,将实现所述功能的结构单元称为“分析器服务器”更像是一种增加可读性以便于读者理解的命名方式。
    在各国专利法原理和规定类似的情况下,上述发生在美国的案件也能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
    首先,权利要求中的任何用语都需要解释,对结构单元进行命名得到的名称也不例外。无论是在我国还是欧洲和美国,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都需要以权利要求的文字作为出发点,换句话说,任何解释都不能超出文字本身的限制。写入权利要求中的任何用语在权利要求的解释过程中都需要对应与其相关的含义,只是对不同申请文件中的相同用语进行解释所得到的含义可能随着说明书及其附图、发明目的、技术领域、审查历史等会有所不同。
    其次,需要避免对结构单元的命名引入不必要的限制。通常需要对结构单元进行命名以便于描述技术方案。如何进行命名一般与以下几点有关:一是与该结构单元的特性相一致,二是能够与其它结构单元相区分,三是增加可读性以便于理解。
    例如,如果技术方案涉及覆盖传感器芯片的一物质层,该物质层在现有技术中通常起隔热作用,但是在该技术方案中很特殊,该物质层并不起隔热作用而是起防水作用,那么将该物质层命名为“防水层”是恰当的,因为该名称刚好与该物质层所起的作用相匹配;命名为“保护层”也是恰当的,因为“保护”是防水的上位概念,不会引入不必要的限制;命名为“隔热层”或“隔热防水层”则是不恰当的,因为名称中的“隔热”是该物质层在技术方案中不具有的功能,会对该层能够实现的作用产生新的限制;命名为“防冰水层”也是不恰当的,因为名称中的“冰水”是水的下位概念,会将该层能够实现的功能仅仅限制在具体类型的水上面,从而带来不必要的限制。
    再例如,如果技术方案需要把网络中的各路由器虚拟为图形用户界面中的图标并显示出来,那么将生成这种图标的结构单元命名为“图标生成模块”、“图形生成单元”或“生成部件”都是恰当的,因为这些名称中的用语都没有引入超出该结构单元能实现的功能的内容;但是将该结构单元命名为“虚拟机生成模块”则是不恰当的,因为“虚拟机”是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特指通过软件模拟的具有完整硬件系统功能的运行在一个完全隔离环境中的完整计算机系统,而不是指任何虚拟的设备,从而名称中的“虚拟机”一词会对该模块能够生成的内容造成新的限制。
    再者,可以在说明书中对结构单元的可能实现方式进行举例以避免理解偏差。个人常常局限于自己有限的知识和经验而对事物做出判断,有时这种判断可能和真实情况存在差距。例如,申请人可能法律知识相对比较欠缺而不重视权利要求用语的严谨性,而撰写人可能由于技术领域不太熟悉而在对结构单元进行命名时引入了相关领域的公知术语从而对权利要求范围造成限制。为了尽可能避免命名不当而影响保护范围,不考虑商业秘密的话,在说明书中多些对权利要求的用语进行解释的描述是有利的。借助于说明书的描述,充分表达申请人的真实意图,让说明书充当好权利要求字典的角色,避免在权利要求解释时发生预料不到的风险。
    例如,在上面的案件中,如果在说明书中存在诸如“分析器服务器例如可以是存储在计算机存储器中的执行所述功能的任何程序段”、“分析器服务器仅仅是对实现所述功能的程序段或装置的命名以便于本文对技术方案的说明”、“尽管在实施例中将分析器服务器与诸如短消息应用之类的应用描述为两个不同的组件,但是在其它实施例中分析器服务器和应用也可以是一个整体,或者分析器服务器的一部分还可以属于所述应用,只要存在能够实现分析器服务器的功能的组件或程序代码,该组件或程序代码就可以被称为分析器服务器”之类的描述,也许会对解释“分析器服务器”有所帮助。
    综上,权利要求书作为专利权人垄断权利的宣言书,其用语必须用心打磨和反复斟酌,任何的随意或考虑不周都可能在未来带来不可估计的影响。对于企业而言,以专业的代理机构和优秀的代理人为支撑,最大限度地避免这种风险,无疑为知识产权保护道路上的上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