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简而言之就是商标中具有识别功能的特征属性。
作为有识别功能的特征属性自然就有强弱之分。美国根据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强弱分成强商标(strong mark)和弱商标 (weak mark),此种分类是以商标与其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关系为标准,认为凡本身就具有识别性的商标都属于强商标,而本身不具有识别性、只能通过使用取得第二含义后才能获得注册的商标属于弱商标。
“BLUE LINE”商标异议上诉案
2019年12月18日,土耳其最高上诉法院在一项判决中提出了“弱商标(weak trade marks)”这一概念,本文就从这一具体案例来介绍弱商标在土耳其的保护。
土耳其最高上诉法院的上述判决是针对被异议人的“CHESTERFIELD BLUELINE”商标和异议人的“BLUE LINE”商标是否近似一案而作出的。而此案最早始于异议人基于其在先注册在34类的“BLUE LINE”商标对被异议人的“CHESTERFIELD BLUE LINE”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就此异议土耳其商标局认为“CHESTERFIELD BLUE LINE”商标包含了在先注册商标“BLUE LINE”,而且两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同属于34类,因此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异议理由成立,驳回了“CHESTERFIELD BLUE LINE”商标申请。被异议人就此驳回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随后向地区法院提出上诉,地区法院认为:尽管异议人的“BLUE LINE”商标在34类烟草产品上是已经注册商标,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BLUE LINE”文字在34类烟草和烟草产品上都不具有非常强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被异议人在“BLUE LINE”文字前面增加了“CHESTERFIELD”文字足以将两商标区别开来,两商标亦不会在市场上产生混淆,因此异议人作为弱显著性文字商标的权利人就应承担此结果。
土耳其最高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认为:具有描述性的不允许被独占的文字商标,属于弱商标,不能与强显著性商标获得同等力度的法律保护。如果些许的改变就可以增加该商标的显著性,那么弱显著性商标的权利人就不得反对经过此改变后具有显著性商标的注册。
上述案例中“BLUE LINE”商标中文意思是“蓝色线条”。“蓝色线条”虽然是常用词汇,但作为商标使用在34类“烟草和烟草产品”上并没有对产品特征、功能等的直接描述性,所以“BLUE LINE”商标本身在34类“烟草和烟草产品”上当具有固有显著性。土耳其地区法院判决中提到该商标“不具有非常强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显然也间接承认了这一点。因此从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来看,土耳其“弱商标”与美国的“弱商标”概念并不相同。土耳其“弱商标”是指具有商标固有显著性,但显著性相对较弱的商标。从上述案例可以知道,“具有描述性的不允许被独占的文字商标,属于弱商标”。土耳其最高(?)上诉法院根据商标显著性强弱之分直接决定了商标在近似判断中的保护力度。
与我国的比较
我国虽然没有明确强弱商标的概念,但对商标显著性在近似性判断中的作用作出了规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三)规定: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我国之上述规定比土耳其划分强弱商标来决定商标的保护力度来得更加明确,毕竟显著性是动态的、可变的。本来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可能会因为长久的使用而具备了显著性。反之,一个本来具备显著性的标记也会由于使用不当丧失显著性。中国判断商标近似同时考虑了商标的知名度,也就灵活解决了商标显著性动态可变的属性问题。毕竟一个商标越知名就越显著,商标的显著性随着商标知名度的提高而得到提升,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显著性越强。土耳其商标显著性是否包含知名度因素目前尚未有具体案例支持,但笔者认为权利人有必要关注品牌知名度,通过提升弱商标的知名度增强商标的显著性。
最后笔者建议企业在进入土耳其市场时,重视商标显著性在品牌培育过程中的重要性,避免将弱显著性商标作为重点品牌投入市场。针对弱显著性商标可考虑增加主商标或者企业标志的方式提高整体商标的显著性,亦可通过提升商标知名度来提高商标的显著性,从而增强企业品牌在土耳其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