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仲裁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文章来源: 作者:中国贸促会商法中心唐怡 发布时间:2021-11-18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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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院诉讼仍然是国际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主要途径,但近年来仲裁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以1994年成立的世界知识产权仲裁与调解中心为例,其至今管理的超过850个案件中,绝大部分是近几年受理。在立法层面,全球领先的仲裁地中国香港及新加坡均分别于2018年和2019年通过修改立法的方式,明确了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中共中央、国务院于今年9月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亦明确提出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鉴定和维权援助体系。在此背景下,无论是“走出去”,还是“引进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可能参与到国际知识产权仲裁。本文将简要梳理国际知识产权仲裁通常被关注的几个问题,并站在企业的角度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 仲裁在国际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领域的优势

普遍认为,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途径之一,具有高效、专业、中立、裁决的跨境的可执行性等优势。前述优势在国际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中也得到充分体现,具体如下:
1. 高效(避免平行诉讼的可能性)
在当事人之间涉及知识产权的商业活动存在两个或多个法域的情况下,如选择诉讼,当事人可能需要应对在多个法院的平行诉讼,而仲裁则为一揽子解决争议提供了可能性。当事人因此花费的律师费、诉讼费、专家费等费用更低,时间更短。此外,不同的法院可能做出互相冲突的判决或裁定(例如近期诺基亚和OPPO的FRAND费率诉讼,英国法院和中国重庆法院均裁定自己有管辖权,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或裁定),而仲裁不存在这一问题。鉴于此,通常认为在解决技术许可合同、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跨境并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如权利转让)相关纠纷,仲裁较可能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此外,相比诉讼,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文件送达也较诉讼更为便利(不需要经过外交送达,甚至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部分通知及文件可以电子邮件送达)。
2. 裁判者的专业性
不同于诉讼,仲裁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有较大的自由。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条款中对仲裁员的背景进行约定,也可以在组庭的环节在仲裁机构推荐的名册上挑选。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汇集了超过2000余名,来自90多个不同法域的仲裁员、调解员和专家,在专利、商标、版权、信息通信等领域有丰富的经验。这一选择权能够为知识产权纠纷的裁决质量提供一定的保障。
3. 中立性
仲裁的中立性体现在多个方面。例如,一个中国的公司和一个法国公司,可以选择在新加坡仲裁,而法院的管辖则需要建立连接点(例如营业地、侵权行为地等),多个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可能需要考虑最密切联系原则。此外,对于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纠纷,有人可能会认为有些法院判定的费率会较高,有些法院费率会较低(在近期OPPO与诺基亚许可费率诉讼中,诺基亚也提出虽然根据中国法律诺基亚会得到公正对待,但可能因为中国法院确定的许可费率低于英国法院的许可费率而收到损害)。当事人会偏向于去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仲裁不会有如此明显的倾向性。
4. 仲裁裁决的跨境可执行性
一个国家法院作出的判决,除非判决作出国与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国家有双边或多边的条约,否则很难得到执行。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为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提供了制度保障。根据《纽约公约》,除非存在第五条所列可以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几类情况,一成员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在另一成员国获得承认和执行。跨境的可执行性使得仲裁成为有吸引力的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渠道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