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会中国贸促会厦门调解中心调解一起涉港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我会工作人员和调解员详细研究民事起诉状和答辩状后,一致
认为由于该纠纷存在争议的金额不大,仅4.8万人民币,走诉讼程序耗时耗力,且该纠纷前后持续了一年多,双方在心理上可能都不想再拖下去。基于双方这种心
理及均无明显过错与恶意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从省时省力的角度出发,引导双方相互体谅,化解摩擦的调解方案。
3月19日上午我会工作人员召集双方代表来我会,由我会调解员与他们进行三方沟通。香港A公司认为自2013年2月与厦门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B公
司非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货,还一拖再拖,并订购了大量超出合同要求的包装,A公司表示不能接受。B公司则表示交货时间拖后,正是A公司对产品及包装不断提
出修改要求,并不是自身的原因,而且双方当事人在2013年10月13日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A公司已同意接受包装,要求B公司退一部款项并最后发一批产
品和包装以了结此事。B公司已按要求退款并将货发出,但A公司突然拒收并向法院起诉,B公司表示不能理解。
我会工作人员和调解员了解具体情况后,认为A公司虽然对10月13日达成的和解协议心有不甘,认为是权宜之策,但由于已有手机及短信记录,这个和解协
议应该生效。另外我们也希望A公司了解,B公司虽然在履行合同方面不是很到位,但B公司当初基于双方长期合作的前景,曾专门投入经费开模、制版,应该不存
在故意欺瞒行为。
经再三调解和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继续按10月13日和解协议履约,双方各退一步,B公司表示愿意再承担一次运费,将货再次发出;A公司则表示收到货后点验清楚,如果没问题就向法院申请撤诉。
3月24日,A公司代表向我会反馈,已收到货品,经点验无误,并向B公司确认接受,调解至此圆满结束。
这是自2013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我会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以来的首例成功案例,双方代表均表示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争议、调和矛盾方面具有灵活、高效、省时、经济的优点,为双方搭建平等自愿的谈判平台,较好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