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国外买方履约,助中国卖方成功收回货款
――成功敦促孟加拉买方付款提货的启示
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了北京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关于其与孟加拉国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调解申请。在一个半月的时间内,通过国际商务敦促履约的调解方式,经过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反复沟通,帮助双方成功达成和解,申请人收到未付货款。
【基本案情】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口钢板材料。申请人于2015年5月8日向申请人开具商业发票,提单上注明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国际贸易术语为CFR 吉大港(孟加拉国)(INCOTERMS 2010)。信用证签发时间为2015年5月8日。货物于2015年5月26日运至目的港,被申请人直至11月仍未赎单付款,申请人问询开证行,其拒绝付款的理由为,合同项下单据有不符点,需要信用证受益人也就是本调解案件的被申请人孟加拉公司指示银行接受不符点方可付款。开证行认为不符点有:1.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没有将运费与货值分别开列,不符合《信用证条款》46A第2款;2. 提单上并没有注明装船日期,不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20条A款第Ⅱ条的规定;3. 开证人并没有提交速递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46A第4款规定。
【处理过程】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案件相关材料包括合同、商业发票,信用证、提单、往来邮件,以及相关信用证条款及国际惯例和规则,调解中心查证交易单据不存在上述“不符点”,提单也为清洁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除非提单包含注明装运日期的装船批注,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调解中心据此向被申请人发送敦促履约函说明情况并要求被申请人付款或提出抗辩或反驳理由,同时联系孟加拉国驻华使馆经商处及孟加拉国商会、银行业协会提供协助敦促其履约,多管其下。调解中心在规定回复的时间内就收到了被申请人的邮件答复,表示正在安排付款。调解中心很快就收到了申请人的收款确认,被申请人已经根据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申请人对于调解中心的高效服务表示非常满意。
【案件评析】
本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调解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的程序灵活、快捷高效、费用低廉的优势。
一、采取发送国际商务敦促履约函的方式,便于处理权利义务明晰的商事纠纷。本案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采取了信用证的方式交易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交易风险。在国际贸易往来中此类交易有比较明确的国际规则和惯例。
二、本案中,申请人所付出的法律服务费用非常少,但是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地维护。试想本案中,如果企业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该贸易纠纷,在没有拿到货款之前,必须先行支付高昂的法律服务费用。进行跨国诉讼,除了要负担高额的律师费和诉讼费,还要面临复杂的域外诉讼程序,诸如域外司法文书的送达、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等诸多不确定因素。
三、调解中心拥有覆盖全国的商事调解网络,以及辐射全球的调解合作机制,先后与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新加坡等十五个国家和港澳地区签署了合作协议。调解中心还与各国驻华使领馆保持着良好的交流和合作。在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的过程中,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凭借专业的法律服务、广泛的合作平台,不断探索高效灵活的争议解决手段,努力为中外当事人化解各种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