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置调解冷静期,缓和质量问题矛盾
文章来源:浙江省贸促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19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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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国际贸易合同纠纷

申请人:突尼斯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台州某公司
调解机构:浙江省台州调解中心

调解员:朱维娜

基本案情:突尼斯某公司(以下简称突尼斯公司)与台州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公司)分别于2023年2月24日和4月5日签订了两项铝塑复合板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通过FOB宁波港方式运输至突尼斯,铝塑复合板规格为定制尺寸。后突尼斯公司认为上述两笔订单无法达到订单质量要求,遂与台州公司协商沟通质量赔偿事宜,但一直未与台州公司达成统一意见。

2023年6月,突尼斯公司向台州市椒江区贸促会求助,要求台州公司返还订金1000美元,并支付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的货款差价共计11651.32美元。椒江区贸促会接到申诉后立即向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台州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台州调解中心)反映情况,并希望台州调解中心介入该案调解,解决双方争端。

调解过程:本案由台州调解中心调解员朱维娜律师受理并负责调解。受理案件后,调解员第一时间与台州公司取得联系,了解案情相关细节,并要求台州公司对其所陈述的事实提供文件材料予以核实。
针对上述两笔订单的质量问题,突尼斯公司陈述其与台州公司签订的两项铝塑复合板产品买卖合同,台州公司对第一项订单提供了“大货样品”供突尼斯公司检验,鉴于样品符合订单要求,突尼斯公司未对出运的该批订单货物进行抽检。后突尼斯公司下定第二批货物,装柜前突尼斯公司安排检验人员对大货进行抽检,发现货物质量与订单要求不符。双方遂约定重新安排生产,但台州公司要求突尼斯公司再行支付1000元美金作为重新生产货物的订金,然该重新生产的货物经突尼斯公司检验仍旧未达到订单质量要求。鉴于货期紧张,突尼斯公司最终还是出运了该批货物。与此同时突尼斯公司的终端客户向其反馈收到的第一批订单货物质量亦不符合订单标准,导致销售困难要求突尼斯公司赔偿损失。
台州公司对突尼斯公司陈述的上述情况不予认可,并认为公司提供的铝塑板完全按照突尼斯公司要求定制,若按突尼斯公司申诉的质量要求,则价格远超双方约定的合同单价。突尼斯公司在交易之初都清楚货物的不同质量要求存在价格差异。现突尼斯公司客户对质量不满意,是因其双方之间的质量约定导致,与台州公司无关,不能就此要求台州公司对突尼斯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质量索赔承担责任。且因突尼斯公司的一再要求加单导致其生产的定制化货物无法二次销售积压为库存,台州公司不排除向突尼斯公司发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双方剑拔弩张致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台州调解中心在整合双方提交的资料后逐一与各方进行情况确认,发现双方最终的分歧点在于对货物的质量标准存在不同理解,且在分析整个案情后认为该案从法律风险角度而言调解能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遂决定给予双方一定时间冷静,并在此期间与台州公司业务人员取得联系,侧面了解当时贸易真实情况,发现双方在贸易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程度过错。通过与台州公司业务人员断断续续长达3个多月的沟通缓和,台州公司最终同意进行调解,但前提是突尼斯公司需消耗其积压的定制库存,并认为突尼斯公司的赔偿数额过高。突尼斯公司则强调过错均在台州公司,认为其赔偿数额合情合理,若一定要调整赔偿额则不再继续调解。对此台州调解中心分别从企业商誉、诉讼风险、可持续合作等方面对各方再行沟通,化解双方误解与矛盾。
调解结果:经过近5个多月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由台州公司退还突尼斯公司1000美元订金,突尼斯公司同意按双方协定优惠价继续销售原先定制库存货物。双方继续保持业务合作。
案件评析:本案虽然标的额较小,但质量纠纷确是国际贸易调解案件中频繁高发的典型问题。从诉讼风险角度评估,买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较重,也会面临更不利的司法风险。在此需警醒买方企业,在贸易过程中关于货物质量标准的的风险防范需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尽量签订正规合同,并就质量规格、质量异议解决措施、违约责任以及损失赔偿原则等条款进行详细约定;
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监督措施,尤其出货前的抽检工作需严格把控,确保风险前置可控;
3.针对货物价值较高或重要订单有条件情况下务必进行验厂、跟单,确保从源头上把握产品质量;
4.出现质量问题应第一时间进行友好理性沟通,同时保留相关依据以备维权之需,切忌咄咄逼人导致谈判陷入僵局;
5.鉴于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走司法维权的诉讼流程较之国内流程时间较长、诉讼成本偏高,且也面临后期承认并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落地的可行性,尤其针对不在各司法互助缔约国成员范围内的小众国家更应慎之又慎,不建议轻易发起诉讼,应尽量寻求和解或调解渠道定分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