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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签发操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厦门市贸促会 作者:贸促会对外商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8-01-31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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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企业:

  根据海关总署对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以下简称“中哥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签发操作最新解读,原产地证书上第12栏如涉及第三方发票,应如实填报第三方发票信息,避免因原产地证书发票信息与进口商提交不一致导致哥方拒绝给惠。

  我中心根据相关解读意见,制定中哥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签发操作指导。自通知之日起,各有关企业请严格遵照下述签发操作要求申请中哥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

  (一)不涉及第三方发票情形:证书第12栏应准确、完整填报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金额;

  (二)涉及第三方发票情形:证书第12栏应准确填写第三方发票的发票号、发票日期,发票金额,如未完整填报发票金额信息将可能在哥方海关货物享受关税减免时存在风险。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