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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内容调整的通知
文章来源:厦门市贸促会 作者:商事认证中心 发布时间:2018-07-02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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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口企业:
根据海关总署通报,为配合亚太贸易协定第四轮关税减让的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已经国务院核准。该修正案对《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证书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并于2018年7月1日正式生效。我会系统按照修订后的协定内容做了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内容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正案对原产地规则修订的内容
(一)在原产地规则中增加注释9(详见附件1);
(二)在原产地规则中增加注释10(详见附件1);
(三)增加附件,《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详见附件2)。
二、原产地证书调整内容
(一)修改原产地证书第5栏的背页填制说明,要求注明各项商品的6位HS编码。
(二)在原产地证书第8栏的背页填制说明中,增加如下内容:(4)如果符合原产地规则第三条(二)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则在第8栏中填写字母“E”。在字母“E”的后面填上原产地标准(如“E CTH”)。
三、操作要求
(一)准确选择货物原产地标准,若货物符合第三条第二款清单中列明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企业要选择优惠类型“E”,证书第8栏系统将自动填入“E CTH”标准;
(二)根据最新修订的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详见附件1)判定输往相关国家货物是否可出具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判断逻辑详见附件3);
(三)企业申请的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第5栏统一显示6HS编码;
(四)采用自主打印方式的企业更新打印模版(详见附件4)。
特此通知。
 
附件:1.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2.亚太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3.亚太贸易协定货物原产地判断逻辑
4. 贸促会原产地证书打印模版更新操作示例图
 
 
商事认证中心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