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温馨提示之十六:诚信兴商,合法用汇,营造健康有序外汇市场环境
文章来源:外汇局厦门市分局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5-28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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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响应外管总局“诚信兴商”宣传工作部署,做好外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于每年“3·15”期间都坚持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今年,厦门市分局结合当前支持市场主体抗击疫情保外资外贸工作,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制作解读外汇管理政策的系列温馨提示,创新设立外汇产品“超市”,汇总辖区银行服务市场主体外汇产品,同时推出主题为“诚信兴商,合法用汇,营造健康有序外汇市场环境”的宣传通稿,旨在加强对广大市民的外汇知识普及,提升市场主体合规从业意识,维护厦门外向型经济稳步发展。


远离地下钱庄 自觉抵制非法买卖外汇


一、地下钱庄是什么?
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通俗而言是指不法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或或资金支付结算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地下钱庄的危害性
1.助长贪污、走私、逃骗税等上游犯罪;
2.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与稳定;
3.影响国际收支统计准确性,造成宏观决策失衡。
三、温馨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2月1日施行)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网络“炒汇”不合法 资金安全无保障

 

一、什么是网络炒汇?

网络炒汇是外汇保证金交易(或外汇按金交易)的俗称,其实质是通过互联网开展具有杠杆性质的外汇保证金交易(或称外汇按金交易),通过少量保证金,利用杠杆效应成倍放大可交易资金规模,杠杆倍数可达数百倍。

二、网络炒汇的虚假骗术主要有哪些?

1.宣称取得境外监管资质,虚构具备境外背景,制造“平台合规权威”假象。

2.号称由专业认识打理,及时止损,“躺着也能赚钱”。

3.利用亲友、熟人等关系介绍他人炒汇,从中抽佣,形成人拉人发展下线。

4.以投资公司外汇平台为名,宣称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其实并没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资质。

5.汇款时资金收款人往往不是平台公司,汇入资金去向难追。

6.宣称使用正规交易软件,实际上是以外汇为噱头的虚盘交易,人为制定对赌交易规则,“爆仓”、“卷款跑路”事件时有发生,投资者血本无归。

7.宣称按杠杆倍数将本金金额放大进行投资,回报丰厚,制造“门槛低收益高”假象。

三、温馨提示

1.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

2.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的,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

3.请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参与非法互联网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危害,主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谨防因参与此类交易造成财产损失。

个人合规理性用汇 构建稳定外汇市场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6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境内个人购汇时,需认真阅读并如实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境内个人未按要求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购汇业务。《通知》强调境内个人购汇不得有以下六种情形:
1.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
2.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5.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增强依法申报意识 自觉履行申报义务


一、依法履行申报义务
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二、统计申报的注意事项
1.申报范围。申报范围包括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各类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融资产、负债状况。不论是用人民币或是外币结算,都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2.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包括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其中,中国居民具体包括: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涉外资金收付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内金融机构;自营或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交易的交易商,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在境外开立账户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以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境内非金融机构;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境内个人。
3.申报原则和方式。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申报方式包括交易主体通过金融机构间接申报、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和抽样调查。
4.申报时间要求。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境内居民个人对等值金额5000美元以上的涉外收付款应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发生涉外收入的企业和个人,应在收到款项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发生涉外支出的企业和个人,应在款项支出的1个工作日内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三、数据保密及法律责任
1.保密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采集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和业务人员都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2.法律责任。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保密原则,将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应的法律责任。

合理规划用汇需求 规范银行卡境外取现


为规范银行卡的跨境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7年12月30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以下称《通知》),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需符合以下要求:
1.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
2.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每卡(含附属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
3.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4.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5.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向发卡金融机构查询本人所持的该机构银行卡提取现金明细,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
《通知》不影响个人持卡境外消费。目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银行卡支付,且不占用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通知》主要是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并不改变银行卡外汇管理基本框架和个人用汇政策,个人持卡境外消费不受影响。
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应注意保障自身权益。一是合理规划用汇需求,减少携带和使用大额现金,避免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受类似抢劫等不法侵害。二是注意用卡安全和信息保护,避免银行卡被他人盗用,影响正常交易。三是依法合规使用银行卡,不借用他人银行卡规避额度管理,也不向他人出借银行卡,避免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在此,我们也再次提醒市场主体广大朋友一定要坚持“真实、合规、留痕”的原则办理外汇业务,遇到困难和问题不要绕道走,还是要及时坦诚地与管理部门沟通协商,一起努力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对于社会上非法的外汇活动,我们将继续与相关执法部门协作,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依法严肃处置,绝不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