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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六条措施的通知
文章来源:厦门市贸促会 作者:贸促会信息部&商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7-03-08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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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六条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2017〕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推动工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进一步提升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市工业加快转型升级,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六条措施。
 
  一、鼓励规下企业转规上
 
  对2016年我市辖区内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度该企业纳税总额(含国地税)。
 
  二、鼓励企业增产和错峰用电
 
  (一)企业增产用电奖励
 
  对季度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且季度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的奖励。
 
  (二)调峰生产用电奖励
 
  对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行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已参与省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除外),按每日7:00-8:00和21:00-23:00的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2元的奖励;年度用电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集团内企业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三、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支持我市重点工业企业工艺技术水平提升、产业链(群)重点发展领域及上下游配套、扩大先进产能、提高产品附加值、集约节约用地、节能环保等技术改造项目,对该类项目按设备购置费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000万元。
 
  四、鼓励发展智能制造
 
  对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和省、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80万元;对被认定为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五、鼓励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对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六、鼓励发展服务型制造
 
  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和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同时被认定为示范企业、示范平台和示范项目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给予一次性奖励;已享受下一级示范奖励的,只给予补足本级奖励数额。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具体由市经信局牵头,会同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