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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组织节能服务公司申请省级审核备案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2-03  点击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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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中小在线网讯(记者 李国荣)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推进全省节能重点工程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41号)和《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11〕42号),省经贸委日前开始组织第三批节能服务公司省级审核备案。

  根据省经贸委的相关通知,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是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且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含)。公司还需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且尚未通过国家审核备案(已通过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不必再申请省级审核备案)。

  通知还明确,已注册的尚未开展相应业务的节能服务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申请省级审核备案。从明年开始,只有通过国家或省级审核备案以后签订合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才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根据《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符合我省奖励条件但未达到国家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工业项目以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以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按项目投资比例分享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给予单个支持对象的单次奖励资金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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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贸委:关于组织第三批节能服务公司省级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