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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出台若干奖励规定 办总部企业最高补助1000万
文章来源:海西晨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1-06  点击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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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从本月下旬起,厦门的总部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开办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人才激励政策等多项优惠。在培育在厦企业总部的基础上,厦门还将重点吸引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及台湾知名企业来厦设立区域性总部和研发、营销等职能型总部,大力吸引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市域外企业来厦设立总部。

  从本月下旬起,厦门的总部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开办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人才激励政策等多项优惠。

  昨日,厦门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规定》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厦门注册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并且经厦门有关部门认定的法人机构。

  在培育在厦企业总部的基础上,厦门还将重点吸引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及台湾知名企业来厦设立区域性总部和研发、营销等职能型总部,大力吸引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市域外企业来厦设立总部。

  总部企业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的办法。申请总部企业认定,须符合一定条件。

  对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在厦门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根据《规定》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开办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人才激励政策等多项优惠。

  其中,开办补助是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1%给予补助;超过5000万元至2亿元的部分,按2%给予补助;超过2亿元的部分,按3%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可享受的开办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在厦门设立的、根据《规定》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经营贡献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人才激励政策等优惠。

  此外,厦门还鼓励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在国内乃至世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新设子公司,或将设立在厦门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实行“母子”公司制。

  这一类企业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在厦门年度实际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三税地方留成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前2年可按环比增量的60%给予奖励,后3年可按环比增量的30%给予奖励,还可以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