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近年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的扩大,1999年制定的《厦门市财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不适用我市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为更好地规范我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于今年3月8日正式发布实施了《厦门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为五年。上周末,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调研员蔡惠敏做客“处长在线访谈”栏目,与网友一起就《厦门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探讨。
“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全市旅游发展的专项经费。”蔡惠敏表示。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旅游产业的投入,2012年供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7号),从2012年起,市财政将逐年增加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至2015年,年度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将增加到1亿元以上。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
不再仅限国企
网友“不能说”:请问《厦门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有什么要求?
蔡惠敏:1999年制定的《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市旅游局及国有旅游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旅游市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新《办法》对于扶持对象的性质不再限制为国有企业,只要符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办法》中的扶持条件,无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均给予扶持。
入围“全国百强”
旅行社有奖励
网友“行走厦门”:我想了解一下新《办法》对旅行社有哪些政策优惠?
蔡惠敏:《办法》第六条第一点规定对全国百强旅行社和全省十佳旅行社采取奖励办法。具体奖励标准: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保持全国百强称号的旅行社每年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排名每前进10位增加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首次进入全省十佳旅行社的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办法》第五条第一点规定:对旅行社组织大陆居民经厦门赴金门澎湖和台湾本岛旅游、组织境外游客来厦旅游、开辟境外新航点旅游包机、在省外设立分社、组织游客游览我市3A及以上级别的冷线景区(线路)给予专项奖励。具体的补助标准正在制定中。
旅游企业参展
将获展位补贴
网友“厦门旅游企业”:旅游企业参加国内外会展,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吗?
蔡惠敏:为了鼓励旅游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促进厦门与国际旅游城市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办法》第六条第四点规定:旅游企业参加国内外旅游博览会、展销会等重大会展活动时,按每个标准展位的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平均每个展位不超过300元)予以补贴。
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
今年起可获奖励
网友“同安驴友”:请问《管理办法》是否对乡村旅游项目继续给予扶持?
蔡惠敏:根据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推动乡村旅游产业的发展,促进乡村旅游做精做细做优,《办法》第五条第八点规定:自2013年起,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提升现有乡村旅游项目和对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新评定的三星级及以上级别的乡村旅游示范点给予专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