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想要获得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必须是在厦门销售或上牌的,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办法》同时要求,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市外用户转移。
厦门大中型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按扣除中央、市配套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向厦门用户销售,厦门市财政将地方补贴直接拨付汽车生产企业。对在厦门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大中型客车除外),在厦门市没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必须在厦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市财政局再将地方补贴拨付到汽车销售机构。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中央及厦门补助后的价款支付。
充电设施也可以获得一定的补贴,对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新建的公共充电设施,市财政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对新建的公交专用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