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按照新规,想开劳务派遣公司没那么容易了,不仅注册资金从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而且在工商登记前须到人社部门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否则将被视为违法经营。另外,从今天开始,劳务派遣在同工同酬、岗位和数量限制以及违法责任等方面,也有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
同工同酬
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
修改前的《劳动合同法》虽然也规定同工同酬,但是很泛,而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得更详细,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岗位限制
劳务派遣岗位须符合“三性”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简称“三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我市一位劳动法专家表示,许多企业在主营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成为社会热点关注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修改后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违法成本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最高可罚5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修改后,对违法经营的处罚更严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新旧衔接
已经营的劳务派遣公司
一年内需取得行政许可
为实现新旧法律实施衔接,新规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新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履行至期限届满,但必须执行同工同酬原则。
【温馨提醒】
不得以“非全日制”
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我市劳动法专家提醒,劳务派遣单位应注意以下方面:
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应符合法律规定。
应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如劳务派遣单位的前置审批,除应提供经营等的必要证明外,还应提供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成立后每年的报告制度:在每年3月31日前应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从今日起,要去办理出入境业务的厦门户籍市民多了一个选择,位于五缘湾商业街B区5栋的市公安局赴金旅游办证中心,也可以接受申请服务业务。
此前,赴金旅游办证中心只受理暂住人员赴金旅游业务,但随着全市出入境业务的受理数量增多,位于镇海路上的办公地点狭小,一到暑假或者周末就人满为患。
据出入境警方介绍,赴金旅游办证中心可以启动我市户籍居民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申请服务业务。
值得提醒的是,赴金旅游办证中心暂无法提供取证业务,市民取证的话可以采取邮政快递业务,或是到镇海路的办公地点领取。
“这样可以方便市民就近办理,为岛外和湖里区居民提供最大便利。”公安局副局长李晓彬介绍说,比如翔安的居民,一过隧道就可以到五缘湾去申请办理,不必再跑到镇海路办理。
至于取证方面,警方建议市民优先考虑办理邮政快递业务,虽然需要花费21元,“但证件制作好后,直接由邮政快递发放到市民手中,不必再经过出入境管理支队中转,时间上要快一天,而且省去了申请者自己过来取证和停车等烦恼”。
从今日起,出入境警方还启动了自助发证业务,这套业务就好像是医院窗口取药系统一样,市民只需要凭取证回执单,到机器前刷一下后,电脑就会提示证件存放的位置,省去了工作人员手动寻找的过程,提高了发证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