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投身慈善事业,成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主体力量。2012年,民营企业捐赠量为275.06亿元,占企业捐赠总量的57.98%。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是推动中国特色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为鼓励民营企业投身公益,民政部、全国工商联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民政部、全国工商联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为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了7个方面12条途径的指引,并为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出了5大方面的支持措施。
《意见》提出,鼓励民营企业以开展社会捐赠、设立慈善组织、与慈善组织合作、组织员工开展志愿服务、在投资兴业中吸纳困难群体、传播慈善文化、其他创新方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其中,《意见》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设立基金会,或在慈善组织中设立专项基金,探索企业留本冠名慈善基金、公益信托等新载体。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举办扶贫济困、教育、医疗、养老、助残等方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不断增加社会公共产品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同时,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选择公信力高、专业性强、富有活力的慈善组织开展合作,参与有影响力、创新性和实效性的慈善项目。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实现公益目标和经济目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慈善,《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民营企业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指导民营企业对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协同财政、税务部门,做好有关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工作。
同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从土地供应、设施配套、企业服务等方面,对为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在各级民政部门评选慈善奖项时,应注重表彰民营企业公益慈善典型。在政府采购中,对为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