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活动,日前国家认监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办法》于9月1日起施行。8月31日,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并指出,未来将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拓展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大力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实现“互联网+”招标采购深度融合。
根据《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主要包括七大流程。
一是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日常运营的机构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并与认证机构签订认证委托合同。二是实验室依照《办法》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技术规范》等确定的检测内容、要求和程序进行检测。三是经检测合格后,实验室按照有关规定,向运营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交互至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四是运营机构在获得认证证书前自行组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试运行。五是认证机构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对运营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文件审查,并可根据情况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持续符合保证能力进行现场审查。六是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出具数据电文形式和纸质形式的认证证书,并将数据电文形式认证证书交互至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七是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运营机构每年至少实施一次跟踪检查,以确保获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根据《办法》要求,下一步,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引导运营机构开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推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检测认证结果建立采信和运用的监督机制,并组织开展检测认证专业能力培训。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实现“互联网+”招标采购深度融合,不断提升行业发展动力,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加强政府监管能力,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