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需继续深化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价格改革,进一步健全政府定价机制,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意见》明确,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两领域是热点
价格改革作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需要持续推进、不断深化。近年来,我国加快了价格改革步伐,一大批商品和服务价格陆续放开,成品油、天然气、铁路运输等领域价格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还需继续深化。
《意见》认为有六个方面是此次价格机制改革的重点,其中能源价格与环境服务价格位列价改领域的第二位和第三位。
针对能源方面的价格改革,《意见》中表示要择机放开成品油价格,尽快全面理顺天然气价格,加快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
成品油是目前社会中使用的主要能源之一,其价格的定制也一直是大众关心的热点。现行的成品油定价机制虽然有所改进,但是最终价格仍旧是政府制定,市场化程度和透明度缺乏,也难以准确反映国内市场的供需关系,因此择机放开成品油市场已是必然。
笔者认为,成品油价格的放开能够让油品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促进市场的完全竞争,打破垄断,但是以国内市场环境来看“择机”恐怕无法在短期内进行。国家还应该出台更为详细的政策规则,指导油品市场的运行规避恶性竞争。
对于环境服务价格,《意见》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世界各国保护环境中使用的一项有效环境经济政策,而在我国还属于新鲜事物,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利于环境保护,但是笔者认为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考虑。
例如,排污权交易中污染物总量的计算。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根据当地环境的自净能力确定,环境自净能力也称为环境容量,它会受到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因此很难准确计算。并且环境自净能力在时期不同的条件下也有所不同,如何确定合适的排污权份额也会是个难题。
创新区域性PPP项目
《意见》表示,在全面深化价格改革的同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能环保和结构调整,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在节能环保方面,《意见》提出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和财税制度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矿山、草原植被、森林植被、海洋倾倒等资源环境收费基金或有偿使用收费政策。推进水资源费改革,研究征收水资源税,推动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先行先试。采取综合措施逐步理顺水资源价格,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使用。
而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方面,《意见》表示要创新促进区域发展的价格政策。对具有区域特征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已具备竞争条件的,尽快放开价格管理;仍需要实行价格管理的,探索将定价权限下放到地方,提高价格调整灵活性,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
PPP项目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区域性PPP项目也应当符合这一原则,可是笔者尚未从《意见》中看到“区域性”的准确定义,未来政府还应给予更为详细的规定。
如果厂网一体的供水、污水处理、城市燃气、区域性的环卫服务包括在区域性PPP项目之内,而区域性的特许经营几乎都具有排他自然垄断性,并不具备竞争条件,也无法谈到放开价格管理。
另外笔者整理发现,类似城市污水处理等典型公共事件的处理上,很多年前已经在使用PPP的融资模式,政府与市场的合作事例并不鲜见,可是最终效果并不如人意。因此,政府还应加大监管力度促进PPP项目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