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自治区扶贫现状
2015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最新公布的贫困人口数为117万,约占总人口的5%,这部分贫困人口是“贫中之贫、困中之困”,是内蒙古自治区扶贫攻坚的“硬骨头”。
2014年4月28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扶贫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扶贫攻坚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强调要改革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即要改革贫困县考核机制、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健全干部驻村帮扶机制、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完善金融扶贫机制、创新社会扶贫机制,强调要深入实施危房改造、安全饮水、嘎查村街巷硬化、村村通电、村村通广播电视通讯、校舍建设及安全改造、嘎查村标准化卫生室、嘎查村文化室、便民连锁超市、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十个全覆盖”工程,强调大力发展乳、肉、绒、薯、菜、粮油、饲草、瓜果、药材、旅游、民族用品等十大扶贫主导产业。就每一项工作机制、每个工程和十大扶贫主导产业都明确了具体负责单位。这一《意见》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内自治区开展精准扶贫的重要政策纲领。
二、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工作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随着扶贫攻坚的深入,减贫难度呈边际递增趋势。
(一)重形式、轻实效
将扶贫项目、扶贫工程当作政绩完成,政府按主观意愿将扶贫项目和工程强加给贫困人口。
(二)重输血、轻造血
片面追求对贫困人口的扶贫粮款的注入和特殊节日慰问金的发放等,不为贫困人口主动寻求脱贫致富的根本出路。
(三)重政府、轻贫困人口
政府与贫困人口的关系是救助与被救助的关系,扶贫的主体是政府,贫困人口是扶贫的被动受体。
(四)重资金及物质投入、轻制度建设
没有健全贫困人口进入信贷市场的制度,缺乏劳务市场组织制度,没有建立起扶贫资源动员、传递和分配制度,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等制度的建设也严重滞后。
(五)资金投入单一、配置不合理、使用效率低
扶贫资金重政府安排、轻市场和社会筹资;由财政、发改委、扶贫办、农业银行(601288,股吧)等多头管理的扶贫资金在使用上各有侧重,不能有效配合;扶贫资金使用上责权分离、各行其是,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六)目标瞄准机制存在一定偏差
一是瞄准主体的偏差:在旗县和乡镇,政府仍然是扶贫主体。二是瞄准对象的偏差:扶贫资金和项目最终决定权在旗县,真正的瞄准对象并不是嘎查村和贫困户,实际上还是旗县。三是瞄准项目的偏差:瞄准到户的项目和一些重点项目,对自有配套资金的比例要求较高,而贫困村嘎查无力配套,难以获得项目资金。四是瞄准环境的偏差:扶贫瞄准环境主要是指制度环境,包括贫困线设立制度、财政制度、扶贫监督制度和政绩考核制度等。就目前来看,内蒙古自治区在这些制度建设方面还明显滞后。
三、深化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工作的对策建议
随着扶贫工作的深入,内蒙古自治区应把扶贫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精准扶贫工作上来。
(一)构建扶贫开发效果与贫困程度评估指标体系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贫困的特征,构建充分反映内蒙古自治区贫困人口生活水平的扶贫开发效果与贫困程度评估指标体系。
(二)建立贫困县退出机制
脱贫有序退出,缩小了扶贫范围,有利于实现精准扶贫。
贫困县退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使用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采集充分反映内蒙古自治区贫困人口生活水平的信息,借助扶贫开发效果和贫困程度评估指标体系对贫困县的扶贫开发效果和贫困程度进行评估,制定统一的县级扶贫开发效果和贫困程度考核标准识别贫困县和脱贫县,对识别出的脱贫县,将其列入准退出县行列,通过三年的考核,如果各项指标仍处于达标水平,即成为退出县,要求其自动退出贫困县行列。对退出县可从制定优于贫困县的扶持政策、加大后扶资金投入力度、促进社会参与、关注弱势群体等方面制定激励机制。对已达标但不愿退出的脱贫县,从严格政绩考核和监督机制、取消贫困县扶持政策、停止拨付扶贫资金、弄虚作假一票否决等方面制定约束机制,约束其必须退出。
(三)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
使用贫困程度评估指标体系精准地识别扶贫对象,借助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和逐村逐户调查摸底,对每个贫困嘎查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管理。深入分析致贫原因,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的方式,为贫困嘎查村、贫困户制定脱贫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确保产业发展扶持到村到户、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到村到户、致富能力提升到村到户从而实现贫困人口自主脱贫。
(四)健全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和管理体制
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将扶贫投入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地方财力的增长状况,逐年增加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比例。全面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强化审计监督,拓宽监管渠道。优化扶贫资金使用结构,如可以考虑将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不含以工代赈资金)降到20%以内,重点用于支持贫困人口发展特色产业和提高基本素质。
(五)创新金融服务机制
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增加贫困地区信贷投放;鼓励、支持各盟市、旗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资金担保、贴息、风险补偿等形式,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扶贫资金投放规模,调动金融资金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建立扶贫小额信贷机构为贫困户提供小额贷款金融服务;扩大农牧业保险覆盖范围,为贫困人口提供农牧业保险服务。
(六)加大行业扶贫力度
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林、牧、渔产业的指导,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围绕特色产业培育一批科技型扶贫龙头企业,以科技扶贫促进特色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