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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企录用随军家属比例不得低于新招人数的2%
文章来源:齐鲁网  作者:张姗姗  发布时间:2015-12-14  点击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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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网12月14日讯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日前,山东省法制办公布《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其中提到,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择优聘用随军家属,比例不低于新招录职工数量2%。烈士子女,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据了解,本次意见稿中提出的抚恤优待对象,主要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在优待方面,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可享受以下四大优惠: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及民航客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优惠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等;免费借阅公共图书馆开放的图书资料;在车站、港口、医院等单位的服务窗口享受优先服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不低于新招录职工数量2%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此外,烈士子女,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聘)用抚恤优待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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